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
1、投资人能否以劳务(劳动力)出资;
2、如果不能,如何将其转化为合法形式的出资。
关于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对出资方式均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经营主体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法律也无需对其出资方式进行任何限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综上:
1、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来说,法律禁止股东以劳务出资;
2、对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来说,法律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需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也就是说以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确认劳务的价值。
无论什么样的出资方式,都要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产权清晰且可评估转让。
以劳务出资的注意事项
如上所述,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来说,在无法以劳务出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下,如何将劳务出资转化为合法的出资方式?
实践中,经常有些小股东想以劳务出资,不想真金白银的掏钱,或者说大股东只需要小股东出力,不需要出钱。
这种情况下,大股东通常承诺给小股东所谓的干股。
什么是干股?个人认为干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虚拟股,不实际持有股权,只享有分红权;
2、实际持有公司股权,但不需要股东实际出资。
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第二种情形。即全体股东认可某股东以劳务出资,不需要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不动产等可变现资产出资,同时还认可该等股东持有公司一部分股权,并体现在《公司章程》和/或公司公开的登记信息中。
那么,此时,以劳务出资的股东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以劳务出资,因其出资方式不合法,该等股东其实并未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
当股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等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另,以劳务出资,仅是公司全体股东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
因此,以劳务出资的股东,要警惕出资不实的债务风险。
解决方案
那么,是不是说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就无法以劳务出资了?
个人认为,股东之间可以约定某一个或某几个股东以劳务出资,但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免除以劳务出资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
对以劳务出资的股东来说,如何规避出资不实的法律风险呢?
个人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其出资义务由大股东代为履行;
2、其出资义务由日后公司可分配利润补足;
3、以其他可评估转让的无形资产出资,代替货币出资;
4、降低出资比例,降低认缴出资额,但可通过调节利润分配比例,实现股东之间认可的劳务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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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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