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十问
1、增资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59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公司法》第227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公司法》第228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增资至少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经股东会决议;
2、增加的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要满足《公司法》第47条、48条、49条、50条的规定;
3、增资时,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通过章程设定股东的优先认缴权。
2、股东会表决:出资比例或人头
做出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需要多少比例的表决权通过。
这个问题,首先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遵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但《公司章程》也可做出其他规定,比如说按照人头表决。
(《公司法》第65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关于通过比例: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也就是说,针对增资事项,至少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只能由公司现股东进行增资吗
公司增资部分既可以由原公司股东出资,也可以由原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出资。
4、股东之间是否必须同比例增资
假设公司三个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1%、40%、9%,实缴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和5%。公司计划增资1000万,那么是否这三个股东必须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分别需要增资400万、300万和5万呢?
《公司法》第2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原则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但《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做出例外规定。
个人认为,这种例外至少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
2、大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增资;其他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增资;
3、股东之间即不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也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增资,而是另行约定增资比例的计算方式;
4、某股东或某类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或者某股东或某类股东应放弃增资的权利;
5、增资后保障某类股东持股比例不被稀释;
6、允许不同意增资的股东放弃增资,放弃部分由其他股东按照约定比例认缴;
7、其他能够满足商业意图的增资方案。
但这里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不得利用条件的设置造成大股东对小股东的霸凌,进而侵犯了少数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5、哪类增资无需股东实际缴纳出资
《公司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本质是已实际形成的公司财产,而非股东未缴纳的认缴出资,将其转增为注册资本,只是公司所有者权益内部的账目调整,公司总资产并未发生变化。这个过程不涉及股东新的出资行为,股东自然不存在“未缴纳出资”的情形,也无补缴出资义务。
6、增资是否适用五年的出资期限限制
结合《公司法》第228条和第47条规定,5年实缴期限不仅约束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同样适用于公司设立后通过增资方式新增的股东。
7、能否在增资协议中设定对赌条款
2025年发布的新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69条首次规定:“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
增资通常是企业融资的手段。投资方通常会在增资协议中设定对赌条款,也即一定条件被触发下融资方原股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股权。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适用于:“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8、增资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公司法》第48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
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46条规定:增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并在投资方遴选前完成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程序。
可见,至少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增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1、当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增资的;
2、需在交易产权机构进行公开交易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第1个需要评估的情形与第2个、第3个需要评估的情形不同。第一个评估针对的是出资资产的评估;第2个、第3个的评估是针对出资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以保证增资后各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是以出资企业净资产或经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确认的。
关于国有参股企业增资的,是否需要进行评估?个人认为需要。此乃良心建议。
9、被查封冻结的股权能否增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人民法院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工商法字〔2011〕188号)规定:“冻结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权利的限制。
虽说法无禁止,但具体实操中公司登记机关能否受理,先划个问号。
10、关于增资的计算基数问题
第8个问题提到增资时的资产评估问题,当涉及非国有资产的增资时,法律并不强制性要求进行资产评估,那么,是否意味着股东可以随意选择增资的计算基数,比如说单纯按照公司的注册资本计算增资后各股东比例呢?
增资通常导致股东比例被稀释,因此是大股东用来降低小股东持股比例、驱逐小股东的常用手段。
因此,如果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做出股东会决议,在公司净资产远超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却以注册资本计算增资额及增资后比例的,将大大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实际价值,与股东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如果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存在误差,有可能导致股东在实际主张其权益的情况下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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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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