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有权依据《公司法》享受出资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在其认缴出资期限到期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除非符合法定加速到期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也就是说,原则上有限公司股东有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将其认缴的出资缴足。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同样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样可在约定出资期限内进行出资,但《合伙企业法》却没有明确赋予有限合伙人有权
拒绝合伙企业债权人要求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句话: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能否要求有限合伙人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这个问题颇具争议。
否定观点
一句话:无明确法律依据。
肯定观点
第一,《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均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期限、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期限均属于应对公众公示的工商登记信息,第三人对股东|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期限是有信赖利益的;
第二,股东|有限合伙人关于其责任承担方式的表述都是一致的,均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可以视为同类主体,其同样享有在出资期限内的出资自由,因此,二者同样应当享有出资期限利益。
同样,享受出资期限利益的同时,股东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也应同样适用于有限合伙人。
加速到期适用情境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可以是主动加速到期,比如说股东会会决议解散或司法解散,进入到清算结算,也可以是被动加速到期,比如说进入破产程序,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等。
关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如何理解,《九民纪要》规定了两种情形,可参照适用: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何为“穷尽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青年大街390号皇朝万鑫大厦C座21层,邮编:110004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昭乌达路宇泰商务广场A座11层1101室,邮编:010041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邮编:528451
电 话:(027)8261 8977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0791)8678 9099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