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春节后上班到现在,因为合法维权到最后被控刑事犯罪的咨询有2起,分别涉及到诈骗罪和盗窃罪。
为什么?这些当事人都做了什么?
债权人的自力救济与盗窃罪
盗窃罪的本质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实践中,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通常采取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就将债务人的财物拉走,以实现自力救济。
这里面通常会产生以下几个问题:
1、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未经司法确认,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私自拿走的财物的价值是否与债权金额接近;
3、私自取走财物的过程中,是否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欺诈等手段。
那么我国《民法典》对自力救济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情况下构成民法上的自力救济。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合法的自力救济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合法权益正受到侵害,且情况紧迫,无法立即获得国家机关的司法权力或行政权力的保护;
2、如果不立即自行采取救济措施,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
3、自力救济措施主要以扣留侵权人的财物为主,原则上不能羁押人身;
3、自力救济措施不得超出合法权益,也即债权或是赔偿金额的范围;
4、自救行为只是挽回权利人的损失,并没有给对方造成伤亡与财产损失。
《民法典》的该条规定即赋予了债权人或者侵权行为中的受害人在紧急状况下的自救权利,同时也要避免扩大自救权利的范畴进而超范围侵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国家其实是不鼓励自力救济这种方式的,这和正当防卫的底层逻辑是相通的。一防卫就过当。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并不具有《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的紧迫性。
在债权人自力救济反而被定性为盗窃罪的案件中,法院通常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可以通过公力救济解决,不存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的情形。
那么,对债权人来说,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不妨学习一下《民法典》第458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因此,建议在债权形成时,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明确债权人有权通过自行取回特定财物以弥补损失的权利。
自力救济与诈骗罪
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享有债权,但有时可能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超额向受害人索取赔偿款。
本来是合法合理的事情,最终却因一时糊涂,被以诈骗罪立案。
在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远远无法弥补犯罪嫌疑人自身遭受的精神痛苦,比如说肢体残疾或是心理上的问题,但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作为公民,唯一能做的就是在法律边界范围内行事,一旦超过法律边界,等待我们的可能就是一副“银手镯”。
债务抵销与职务侵占罪
在很多职务侵占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其所任职公司拖欠工资、提成及其他收益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将应归属于公司的资金或财物,归为己有。
那么,我们说,上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罪、诈骗罪同样也面临这个问题:债权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从债务抵销这个角度看,貌似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支持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院通常认为:
经济纠纷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相抵冲,被告|犯罪嫌疑人可另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即使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也不能成为其侵占本公司经营款项的理由。
综上,我们不排除在自力救济、债务抵销的情景下,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但我还是那个观点,刑事罪名的认定是一项复杂的确认体系,不只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更何况法律适用也并非统一的尺度。
《民法典》第568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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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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