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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企业家如何立好遗嘱

立遗嘱这个事情,越来能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近期,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的身后事没处理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大多数非专业人士重点关注的是突然冒出来的3个孩子,法律届人士关注的是管辖权、遗嘱效力以及信托是否已经合法设立,金融界人士关注的是金融产品对财富传承的影响,相关部门关注的是这场纠纷将对娃哈哈控制权的影响。


遗嘱主要解决的是身后事,主要是个人所有的资产的处分和传承问题。


对我们普通人来说,主要资产不外乎房产、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保险、股票、基金类等金融资产,但对企业家来说,更为重要的是企业控制权的移交以及在确定控制权后,如何保障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性权利。


因此,对企业家来说,身后事的安排其实是一个系统工程,多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资产种类繁多,资产法律属性复杂,产权关系复杂;

2、资产多遍布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牵扯域外法的理解与适用,比如说境外结婚在我们国家是否被承认,遗嘱在不同法域的合法性问题,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们国家的执行问题;

3、需要平衡的利益较多,继承人也多;

4、资产庞大,还要考虑资产过户涉及的税费问题及法律障碍。


曾听过一个笑话:多生孩子多种树,每个孩子要安排不同的国籍,便于进行全球资产配置。


恐怕这辈子也不会有这种国际视野了。


今天试图从一个中国律师角度,谈谈自己的观点。(涉及域外法问题不做评价,没能力&没资格)


第一,遗嘱可处分资产限于个人生前所有


遗嘱只能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于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一方,或家庭成员,或其他共有人的部分,无权处分。


第二,遗嘱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民法典》规定了6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除公证遗嘱外,其他5种形式的遗嘱,《民法典》都对其规定了形式要件。缺少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多份遗嘱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关于公证遗嘱,首先推定其合法有效,想推翻公证遗嘱的难度很大;对其他形式的遗嘱,相对较为容易找到漏洞;换句话说,其真实性、合法性更容易受到挑战。


如果遗嘱中涉及境外资产的处分,建议咨询资产所在地的律师:

1、确保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符合当地法律;

2、确保遗嘱的内容在当地具有可执行性;

3、在当地通过遗嘱继承财产,程序和法律文件都有哪些,是否有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是否有比遗嘱继承更好的方式;

4、通过遗嘱继承财产的成本如何。


第三,关于公司控制权


控制权不单是一个法律问题,里面还牵涉到管理、财务等专业领域,以及玄之又玄的人性管理。


单从法律角度,控制权的移交本质上属于股权继承,股权继承通常牵扯到以下几个问题:

1、股东层面:股东之间要通过协议、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明确股东资格的自动继承。如果提前做好间接控股的股权架构,在上一层级做好股权安排,更为稳妥。

2、家族层面:保障“天选”继承人对股权的单独所有,避免因婚姻、其他法定继承人瓜分股权份额。

3、公司层面:及早让“天选”继承人进入公司任职,了解公司组织架构及运作流程,选好“助攻”。

4、实控层面:除了公司股权权属的转移,公司核心资源也应一并移交,如果能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更为稳妥。

5、公司治理层面:除了股权外,公司董事会、经理、法定代表人及核心部门主管的人选安排,都应做好安排。

6、如果涉及境外公司的股权安排,除了要确认遗嘱在境外的效力及可执行性外,还要确认以下几个问题:

1)境外公司所在地的《公司法》关于股权继承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如何确保股权的顺利移交;

2)当地《公司法》关于股东表决权、股东会权限、董事会权限等公司治理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天选”继承人要想掌控控制权,要控制住哪些关键位次。

当然,最终还要看“天选”继承人的格局及手段。


第四,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娃哈哈继承纠纷发酵以来,网上,包括部分律师,铺天盖地的都在质疑“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是否在纵容婚内出轨,是否在侵害原配及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个人认为,大家不妨换个角度想问题:

1、非婚生子女无法选择和控制父母及其行为,他们的出生是没有原罪的;

2、从比较法的角度,很多国家都赋予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3、原配及婚生子女可通过事先安排避免非婚生子女瓜分资产。


如果想为非婚生子女保留全部或部分财产权益,除了生前让渡财产权益前,一定要通过遗嘱的方式为非婚生子女做好安排。否则非婚生子女可能面临“证明我爹是我爹”的自证局面。亲子鉴定不是你想做就能做的,也不是做了就能达到证明目的的。


第五,关于遗产分配法定原则


对个人财产的处分,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自主权,但要为特定人群留有部分财产份额,避免由此导致部分遗嘱无效的情形发生。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六,关于遗产分配方式


遗产分配方式是指在遵守法定分配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遗产分配的方式方法。


个人总结了一下,供参考:

1、全部由某个继承人继承,或者继承人之间均分;

2、综合考虑继承人的年龄、收入、健康状况,按比例或按需继承;

(比如,年龄较大的父母,就不宜留给过多财产,但应保障父母的生活及可能的医疗、养老支出;对年龄较大的父母,房子可由年轻人继承,但应通过居住权等权利设定来保障老人生前居有定所;股权当然要由下一代继承)

(传承就应当是自上而下的传承,而不能“逆流而上”)

3、股权不建议按照比例划分,这样股权比例被稀释,无法形成合力,很容易丧失控制权。如果不能完全由一个继承人继承,建议继承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确保一个继承人牢牢掌握公司话语权。

4、在多个继承人之间,针对特定财产,可指定继承,可按比例继承,也可部分比例部分固定余额继承;

5、动态调整:立下遗嘱后,遗嘱范围内的财产可能增加或减少,针对该种变动,可设定调整原则,或者如果继承人未能履行遗嘱所设立的义务,可降低其继承份额,甚至取消其继承资格;或者如果继承人达到遗嘱所设定的激励条件,可增加其继承份额,或者取得某项特定资产的继承权;

6、关于公司的传承问题,可将股东资格与财产性权利分开处理,比如说由单个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但股权对应的分红可在继承人之间按比例分配;

7、除了法定继承人,还应适当考虑与立遗嘱人一起打拼的小伙伴的利益。在民营企业中,很多是家族企业,领头人带领兄弟姐妹共同打拼出一片事业。虽然领头人贡献最多,但因为兄弟姐妹并非法定继承人,其很容易在传承安排上受到忽视。如果这些兄弟姐妹的利益没有得到照顾,很可能会为下一代接班人顺利接班带来一定的阻碍;

8、如果是关联公司较多,可按照关联公司的重要性和继承人的学历、资历、经验等,分别继承。


还听说过:下一代多生一个孩子,就能多继承一份财产的;或者说生一个男孩如何如何。


总之,立遗嘱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完全可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家庭结构、企业现状、个人喜爱作出个性化安排。


第七,关于义务


遗嘱不但是财产性权利的处分,为继承人带来利益,同时还可以为继承人设定义务。


《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综上,对企业家来说,传承是个系统工程,遗嘱是很重要的传承工具,但只靠遗嘱是无法解决全部问题的。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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