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中,很多公司、甚至包括上市公司,都出现过抢夺公章的事情。可见,公司公章等印鉴对掌控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性。
公司公章等印鉴为什么如此重要?因为,加盖有公司公章的法律文件可以直接推定代表着公司的意思表示,该等文件若对公司赋予权利或加重义务,对第三人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若想推翻该等法律文件的效力,是颇具难度的。
因此,我们今天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各类公司印鉴到底应当由谁来保管。
《公司法》并没有告诉我们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
但是,《公司法》第58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同时,《公司法》第59条和67条分别规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其中《董事会》的职权包含一项“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因此,股东会可以将公司印鉴管理问题放到股东会职权范围内,也可授权董事会制定;或者董事会制定具体制度后,具体由经理层负责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那么,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
这里面的有关人员可能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个人认为,“有关人员”的认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债务人关于公司印鉴的保管制度;如果保管人并非上述人员,涉及到印鉴交接问题;
2、公司内部的职责分工;
3、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如果上述人员不具备保管条件,或者主张交接被拒绝的,那么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保留相应证据,避免承担不履行或怠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责任。
如果公章被拿走,谁来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公司当然是公司印鉴的所有者,其当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证照返还诉讼,但向法院起诉是需要在起诉状、授权委托等法律文件上加盖公章的。
那么,在公章被拿走的情况下,除了公司,还有谁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呢?
在入库案例(2023)沪01民终8360号判决中,法院认为:
1、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2、公司对公司证照、印鉴等公司证照管理无特别规定,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
3、公司证照返还后,原占有人是公司股东的,依然有权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就公司证照的管理模式进行协商。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拿走公章的股东或董事或经理呢,该如何处理?
个人认为我们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89条设计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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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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