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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如何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法定分红条件


公司的这个分红啊,不是说股东想分就分,那是要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分红的,股东要将获取的分红退回给公司。

《公司法》第210条详细规定了利润分配的前期条件:

第一,公司年度税后利润为正;

第二,如果公司有亏损,要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第三,如果没有亏损或亏损弥补后仍有余额,要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到公司法定公积金;如果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经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则无需提取;

第四,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不是必须提取;

第五,上述步骤操作完若仍有利润可供分配,还要看《公司章程》或是全体股东签署的协议中是否对利润分配约定了特定条件或程序;

第六,如果全体股东对利润分配没有设定特定条件或程序,那么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有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负责制作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


什么样的股东会决议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14条规定: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也就是说,当股东寻求司法救济,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是: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有效决议。

那么,怎样的一份股东会决议才符合上述要求呢?

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关键在于综合现有信息能否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

当然了,如果你没有这样一份股东会决议,是否必然无法向法院主张利润分配了呢?

当然不是!

如果主张利润分配的股东能够证明不分配利润是由于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滥用股东权利导致的,那么也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但是这种条件下的权利主张,举证责任很重!要证明公司可供分配的净利润额,要证明存在股东权利滥用的情形。难!

如果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作出了,但公司就是迟迟不执行股东会决议,如何处理?

首先以股东会决议载明的时间为准;其次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为准;如果均没有规定,公司有义务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股东会决议载明的时间不得超出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协议规定的时间。如果超出,可申请撤销该等股东会决议。


股东之间保证利润分配的协议能否代替股东会决议


股东之间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时,通常会签署以下类似条款:每年都要进行利润分配;或是每年至少分配当年度净利润的50%,等等。

这样的约定保护的是小股东或是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或实控人有利润不分,反倒是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公司利润等行为。

但如前所述,此类条款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一个核心要素:可分配利润额。

那么如何保障该等条款具备可执行性,使得其具备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或者退一步讲,保障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能够合法顺利的召开。


违法分红的法律后果


利润退回: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赔偿损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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