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贷关系可以分为两个维度:
1、公司出借资金给股东;
2、股东出借资金给公司。
资金流向不同,法律上的意义及风险也截然不同。
公司出借资金给股东
公司与股东之间合法的借款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需注意防范以下法律风险:
第一,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出借资金给股东,是否在合伙协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中对该等交易做出限制或规定了特别表决程序;
第二,公司资金或资产流向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第三,是否属于变相分配利润;
第四,是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
第五,是否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税务风险。(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出借资金给股东,要做到:
1、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程序性规定;
2、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担保等核心条款;
3、如果股东兼具董事、监事或经理等身份的,还应主动披露关联交易,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股东出借资金给公司
同样,股东出借资金给公司,合法的交易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同样也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1、股东主张的借款与出资容易发生混淆;
2、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借款给公司形成的债权,该等债权的实现存在滞后性,其受偿地位可能要次于公司其他债务;
3、当股东欠缴出资或曾有过抽逃出资的行为,或是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向公司主张债权,将面临反诉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46条规定: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因此,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双向奔赴”,若想“平稳落地”,一切以真实的、合法的交易为前提。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能否界定为借贷关系,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是否约定有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担保等条款;
2、是否有出借资金的过程;
3、出借资金的时间节点、金额与公司注册时间、认缴期限及认缴出资额之间的匹配度;
4、出借资金的背景,也即用途;
5、是否有股东会决议;
6、资金到位后是否有还款及催收的过程;
7、是否有相应的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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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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