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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政务数据共享遇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企业如何避坑?

「正文共计约1700字,阅读全文约需6分钟」

导读:新规出台,机遇与挑战并存,数据要素市场化迎来关键一跃。

最近,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已于2025年1月8日印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而广州作为数据要素改革前沿阵地,已于2024年12月实施《广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新政之下,政务数据共享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之间可能存在哪些合规冲突?企业如何应对?本文将以问答形式解析这一热点问题。

一、政务数据和公共数据什么关系?会不会重复?

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两者管理的是同一批数据吗?

答:两者既有重叠又有区别:

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公共数据则范围更广,包含“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也就是说,政务数据是公共数据的子集。


潜在的矛盾在于:同一份政务数据,可能同时受两个制度约束——既要按《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在政府部门间共享,又要按《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授权给企业运营。如果协调不好,企业获取数据的路径可能受阻。

二、两套数据目录重复怎么办?

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要求全国统一政务数据目录,而广州已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企业应该看哪个?

答:这是潜在的核心矛盾之一:目录体系差异。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规定政务数据实行“国家级+各行政区域级”统一目录管理,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而《广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则要求编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并探索其与政务信息共享目录范围趋同。


试举一例:某类数据在国家级目录中被列为“有条件共享”,但在广州地方授权目录中可能开放给企业,导致授权范围超越共享权限。反之,若地方目录限制严于国家目录,又会阻碍数据要素流通。


建议:密切关注广州即将出台的目录对接方案。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正在推动“两目录趋同”,预计会明确优先适用规则。

三、企业用政务数据开发的产品算谁的?

问:通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形成的产品(如企业经营健康指数),其权益归属会受《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影响吗?

答:可能面临权属新挑战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未明确政务数据的权属,仅规范政府部门间共享行为。但广州规定,数据商通过授权运营形成的产品可进行交易,并探索“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分置” 的产权运行机制。


潜在的矛盾在于:当企业使用跨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如融合市场监管+税务数据)开发产品时,若《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中的“数源部门”主张原始数据权利,可能对产品合法性提出质疑。


建议:在获得授权时,要求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提供数据来源合规声明。

四、安全责任会“踢皮球”吗?

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强调“谁管理谁负责”,广州要求企业承担产品安全责任,责任边界在哪?

答:显然,二者安全责任的衔接是另一大挑战。

根据二者的相关规定,可得出下表:



那么假如某政务数据在共享环节已存在安全隐患(如个人信息未脱敏),经授权给企业开发产品后引发泄露,责任该由谁承担?《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要求需求部门承担使用责任,但企业作为实际使用者可能成为“背锅侠”。


建议:在数据加工链中部署“安全审计节点” ,对输入数据做二次合规校验,并保留各环节的相关证据。

结 语

随着《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的出台,政务数据共享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规则衔接将逐步清晰。时刻把握合规底线、主动参与共建的企业,将在数据要素市场化浪潮中赢得先机。我所作为广州数据交易所作的生态合作伙伴,未来将持续提供合规安全、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交易综合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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