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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因涉职务犯罪被留置后,家属如何处理?(后附纪检知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及适用情形)

近年来,反腐是稳占新闻头条的热搜词,“招投标领域行受贿”、“医疗反腐”、“行受贿一起查”等词汇是反腐工作的持续推进的关键词,在民心所向的一系列反腐工作开展过程中,关于什么是违纪?什么是违法?违法之后会面临怎么样的处理?怎样配合监察机关调查?这些都是当事人及其家属所关心的事情。今天我们浅谈一下被监察机关“留置”后家属该如何处理,以及简单介绍一下纪检监督中的“四种形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很显然,“留置”是监察机关为了查明事实而实施的一种调查措施,其与《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拘留最为显著的区别就是在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会见被留置人员,由于监察机关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来源于《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而《监察法》中尚未赋予辩护律师在此程序中开展工作的权利,辩护律师只有在留置期满后,被调查人员案卷移送检察院之后才能行使会见。也就是说当被调查人被采取留置措施之后,直到被解除留置或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前,律师都无法会见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也没有法律义务向律师告知案件基本情况。基于留置的特殊性,当被调查人被留置后,其家属该如何妥善地处理相关事宜,以下三点是建议采取的方式。

1. 沉着面对,冷静配合

由于被调查人被留置,期间可能面临着较为漫长的与世隔绝,不仅其本人的一言一行与案件相关,作为家属切忌亦不能胡乱“想办法”,不要轻信“有关系”、“有途径”、“有渠道”,也不要频繁地尝试与纪检人员沟通和诉苦,以免给被调查人员增加不必要的心理负担。


2. 理性分析,客观陈述

通过理性分析,家属可以更加冷静地面对现实,避免被不实信息或情绪所左右。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办案人员对家属进行询问谈话,家属应客观、真实地陈述所知情况。同时,家属也要理解并尊重调查工作的保密性,以免给案件带来不必要的干扰,甚至加重被调查人的处罚。

3. 专业评估,衔接辩护

目前来说,调查留置阶段除了不接受律师的辩护手续、无法会见之外,其他的律师工作都是可以正常开展的,比如为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如果出现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下可以代为申诉控告,也可以和家属商讨分析案情,提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相关的法律意见。因此,在留置阶段,家属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专业评估,为之后衔接辩护做准备。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写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十九大党章第四十条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了更具体规定。

“四种形态”具体表现分别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四种形态”适用情形

第一种形态适用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情况;

第二种形态适用于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情况;

第三种形态适用于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情况;

第四种形态适用于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情况。

纵观第一种形态到第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呈现出由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到破纪到违法到犯罪的梯次,“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前款是后款的底线,后款是对前款的威慑;前一道堤坝筑得越牢,触及后者红线的人数将会越少。

综上,当被调查人受谈话或调查时,并不必然说明被调查人一定会接受到最为严苛的刑事追诉,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时,被调查人除积极地配合外,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充分结合党内法规、刑事法律规范,综合所涉行为,从案件事实、涉案情节等各方面进行分析、衡量,组织完善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梳理出完整的从轻、减轻情节,向纪检监察机关阐述事实的同时也可以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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