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难回、门难进、事难办”一直是民营企业经营中时常遇到的痛点。许多民营企业可能都遭遇过因融资困难而错失发展机遇,因招标的隐性门槛而无法争取业务机会,因客户以“背靠背付款”“内部审计”为由被拖延付款。 为缓解这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及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款项支付条例”)分别于2025年5月20日和2025年6月1日相继施行。这标志着我国首部专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正式出台,随之施行的款项支付条例也进一步为中小企业款项提供了针对性保障。本文旨在提炼民营经济促进法和款项支付条例核心要点,并为民营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建议。 一 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民营经济提供平等权利和保护 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公平竞争、投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六个维度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章节 主要规定 立法目的 公平 竞争 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减少隐性壁垒,保障民营企业在起跑线上的公平。 禁止各级行政机关在资质许可、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所有制歧视性条件; 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土地、资金、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及公共服务资源。 投融资促进 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缓解融资渠道窄、成本高的结构性难题,保障民营企业获得公平金融服务。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融资;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合作。 科技 创新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激发民营经济创新活力。 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规范经营 要求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定义务; 推动形成权责对等的市场主体规范体系,既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也强化其社会责任和合规义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服务 保障 及时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 构建服务型政府,为保障民营企业的有序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支持。 依法行政,坚持行政处罚同等原则; 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 权益 保护 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完善法治保障体系,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增强长期投资经营的信心。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 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民营经济促进法致力于为民营经济打造一个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近年来日益突出的“收款难”问题,则在紧接着在款项支付条例有更加细化的规范。 二 款项支付条例:着重加强中小企业账款安全 中小企业一定对被要求签订超长账期的合同、甲方以商业汇票代替现金付款、客户以走流程为由搁置款项结算等场景并不陌生。这些看似普遍的“行规”操作已被款项支付条例明确定性为违法。款项支付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事项 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 大型企业 大型企业(非国有) 付款 期限 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超过60日。 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得约定“背靠背”支付条款。 付款 方式 1、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2、不得用非现金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审计要求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 保证金管理 1、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 2、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3、保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退还。 拒付 事由 不得因内部流程、人员变更,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无争议款项 对无争议部分应当及时支付。 逾期利息 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LPR;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欠款 公示 将逾期未支付事项通过本单位网站、报刊公开。 将逾期未支付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禁止 报复 不得对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欠款上报 政府部门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上报主管部门。 报其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 无 法律 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实务建议:争取民营经济促进法和款项支付条例下最大权益保护的行动清单 通过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和款项支付条例的内容并结合实务中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切实问题,我们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建议,供民营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更好地参与市场合作与竞争,维护企业权益。 1、完成企业类型认定: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认自身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亦可通过工信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快速查验,或根据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向本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认定结果。 2、主动告知属于中小企业:根据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虽未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但是经检索相关案例1,法院可能以此为由认定不适用款项支付条例关于逾期付款利率的规定。 3、完善合同条款:在招投标、磋商和签订合同时,拒绝接受“背靠背”、“审计结算”、“超长账期”等违反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条款。特别注意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付款条件、付款期限、验收标准及流程等内容。 4、留存并妥善保管证据:留存对于企业性质认定的材料(如社保记录、纳税证明、审计报告)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质检报告、发货/到货单、验收确认书、发票、沟通记录、违约证据。 5、善用投诉机制并寻求法律帮助:如遭遇拖欠,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工商联投诉;同时关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对方是否因拖欠账款被公示,并可借此施加履约压力。遇重大纠纷或复杂合规问题,建议及时引入专业法律支持,通过行政投诉、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6、持续关注政策红利:积极了解地方配套优惠政策,如融资支持、税收减免等。 注: 1.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京01民终8614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晋民再121号 免责声明 本微信公众号原创文章仅为交流讨论目的,不得视为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如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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