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INTRO
11月13日,抖音直播发布“安心入会”治理成果——截至2025年10月份,平台已对约290家存在不规范签约、履约问题的公会进行了约谈,敦促整改或处罚。
同时,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大直播平台均已对主播提现及税收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此外,以团播为主营业务的经纪公司往往还面临着与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界定模糊,无法通过经纪合同有效约束签约主播的现实困境。
在此情形下,过去非标准化、内容陈旧且权责模糊的旧版经纪协议内容显然已难以适应当下直播环境,合同修改刻不容缓。本文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团播机构规范》、抖音平台“安心入会”治理案例及抖音平台相关规则,以抖音团播主播经纪合同部分合规要点为例作简要分享,以帮助经纪公司完善签约流程及合约内容,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合规要点 一、明确公司的经纪资质 根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直播经纪公司应定义为依法从事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同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六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维护网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从事经纪活动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同时,在合同中增加明确公司经纪资质的条款,能够直观地体现公司的主营业务系依法为主播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网络直播活动本身并非公司的经营范围。后续如发生纠纷,在主播主张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公司亦可以此作为抗辩依据之一。 二、建议将签约对象限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主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在征询监护人意见时,应当向监护人解释有关网络表演者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条款并留存相关交流记录。《团播机构规范》则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直播经纪服务。 因此,为规避相关风险,建议在拟定合同模板时直接将适用范围锁定在签约已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主播场景。如遇需要与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签约的特殊场景,建议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查主播身份信息、取得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并妥善保留与其监护人的签约沟通记录或要求主播提供其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有效证明后再签署合同。但需注意,未成年人存在开播限制,无法通过开播前的实名认证,且一旦经平台发现,账号可能被采取封禁措施。 三、明确双方合作直播形式及流水核对形式 (一)根据合作直播形式区分适用不同的合同模板 基于直播形式的不同,公司前期投入、日常经营投入、经纪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具体合作模式等均会存在差异。因此,建议前期拟定合同内容时根据不同的合作形式区分设置不同模板。 其中,团播主播经纪合同应仅在双方协商一致选择团播作为合作直播形式的场景下适用,且合同内容中应对具体合作模式进行简要说明,并对乙方基于该种合作模式需要遵守的特殊合同义务(如遵守直播间使用规则)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判决内容,基于演艺经纪行为所衍生的管理行为从本质上区别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显然,在主播选择团播模式的前提下,公司不可避免基于其直播间使用事实对主播存在管理行为,该权利来源应为经纪合同中的明确约定。 同时,为充分体现双方的平等主体地位,保障双方长期友好合作,合同中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主播对直播形式提出异议或要求变更的权利。示例如下: 直播形式:团播 - 乙方(主播方)根据自身情况及发展规划自愿选择以团播形式与甲方(公司方)进行合作,并同意与甲方旗下其他签约主播组成直播团体一起进行直播活动。甲方在协助组建直播团体时应当充分尊重乙方个人意愿,如乙方就人员安排明确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及时予以协调或调整。 - 因团播形式对直播背景、直播设备、光影视觉等硬件条件要求较高,必须使用专业直播间,而甲方具备相应直播间资源。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专业直播间期间,应尊重并遵守甲方针对直播间使用所制定的相关规则,乙方清楚且明确该规则并非劳动规章制度。 - 合同期限内,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作直播形式。如发生变更的,双方应就协商内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二)根据实际情况书面确认流水核对形式,并妥善保存核对记录 实务中,因团播模式下存在无法直接通过后台查看单个主播直播时长及流水情况的现实问题,导致发生纠纷时公司无法直接通过后台数据举证证明主播的收入实际并非来源于公司的经营收入,也并非由公司单方控制。并且,部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亦未对主播收入与员工工资的核对、发放方式进行区分,直接在员工工资条模板基础上填写流水数据情况交由主播核对,导致最终在纠纷中因“工资条”的客观存在而被直接认定与主播之间存在经济从属性,进而被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团播主播经纪合同中应当特别拟定主播收益核对条款,通过规范双方核对形式及流程,最终达到还原主播收益的真实来源主要为直播礼物打赏的目的。示例如下: - 因乙方选择的合作直播形式为团体直播,存在多名主播共同使用一个账号同时进行直播活动的情况,故无法直接通过后台数据形式查看乙方的个人直播时长与流水情况。乙方的实际直播时长与直播流水应以甲方指定人员统计并与乙方确认过的数额为准。如乙方对甲方指定人员统计的数据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数据之日起3日内提出,且应配合进行数据的重新核算;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相应数据的,甲方有权暂停结算。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无误。 需强调,即便合同约定明确,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亦应注意留存与主播确认实际直播时长与流水数据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纸质确认记录等)。 四、明确依法纳税问题 2025年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集中通报多起直播公司和网络主播涉税违法事件,其中湖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处罚一案引发行业震动。显然,税务合规已迫在眉睫,合同中应当对该部分条款进行针对性调整,依法明确各方义务。 此外,建议在合同中加入税务合规承诺条款。如主播因未依法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导致公司受到牵连,公司有权要求主播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依法规范直播行为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管理,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讲解网络表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内容和行为,增强网络表演者守法意识,引导网络表演者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九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组织、制作、营销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表演。第十一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网络表演直播平台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炒作。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对待、承诺返利、线下接触或交往,或者赠送包含违法内容的图片或视频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网络表演直播平台消费。《团播机构规范》亦指出:禁止公会教唆、纵容主播违规直播;严禁机构组织、教唆、纵容主播利用虚假承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欺诈用户的行为。 据此,如经纪公司未规范旗下签约主播的直播行为及直播内容,极大可能面临被平台处罚,甚至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严重后果。 此外,根据司法实务案例,在打赏退费类型案件中,如经纪公司存在教唆、纵容主播违规直播行为,且相应行为足以导致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的,经纪公司亦需承担打赏返还义务。 综上,应在双方权利与义务条款中明确双方均负有保障直播内容、直播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的义务,以示公司在保证自身依法依规运营的同时,亦已尽到对主播直播行为的提示、规范义务。 六、增加主播违规情况下的违约责任 主播个人行为导致直播账号或公会机构被平台警告、采取扣减健康分、冻结/封禁直播权限、冻结直播收益提现权益、罚款、关闭礼物收入功能等特殊情形,在此前各经纪公司所使用的旧版本合同内容中鲜有提及与约定,存在条款缺陷,导致公司在因主播违规而遭受损失时无法有效维权。 显然,在明确约定主播负有保障直播内容、直播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的义务前提下,还应当针对主播违规情况针对性地根据违规情节、处罚程度设置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以便相应情况发生时公司能够利用合同约定更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增加舆论控制及“防塌房”条款 实践中,主播因与经纪公司或其他个人发生矛盾而对外公开发布不当信息导致经纪公司、运营人员或公司其他签约主播声誉、形象受损的情况,此类事件在直播行业中屡见不鲜。将此行为列为主播违约事项之一,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公司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具体维权路径。 八、建议取消“天价违约金”约定 《团播机构规范》明确将“公会设置不合理违约金额或责任”列为侵犯主播权益的行为之一,具体为: 设定不合理高额违约金:公会在合约中,设定不合理违约金金额。违约金超过主播与公会合作期间总收益金额的5倍或公会为主播实际经营投入金额的5倍(取高者计算)。 违约条款标准模糊:公会在协议中设定模糊不清的违约条款,且公会对条款随意解释并要求主播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实务中,即便合同明确约定有高达几百万的天价违约金,也并不会直接得到支持。一般而言,公会应就因主播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充分举证,人民法院则多以主播从平台中已经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标准,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充分考虑公会的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商业价值等因素最终进行合理判定。显然,天价违约金的设置并没有任何实用价值,不仅可能使主播望而却步,更可能导致公会被平台以侵犯主播利益为由处罚。 因此,对于主播存在根本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更建议遵循公平原则,参考抖音平台《团播机构规范》规定的内容、结合多个生效司法判决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在符合公司实际需求情况的前提下设置浮动标准。示例如下: - 合同期间,如乙方存在本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暂停向乙方结算,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下三种标准中的较高者: (1)乙方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所获取的总收益金额的5倍; (2)甲方为乙方实际经营投入金额的5倍; (3)乙方最高收入月收益金额*合同剩余履行期限。 - 如根据前述条款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数额仍不足以弥补甲方因乙方根本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损失的情况要求乙方赔偿。 - 除前述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一切合理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审计费、翻译费等。 九、其他 综上所述,在直播行业特别是团播行业已经迈入全面规范发展新阶段的背景下,经纪公司与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的明晰与权利义务的合理界定,将成为保障双方权益、防范法律风险乃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就团播主播经纪合同中的核心合规要点进行梳理和展示,不仅是为应对平台监管、满足法规要求的被动响应,更是经纪公司主动建立科学管理体系、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规避重大经营风险的主动构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动态合规是常态:法律法规及平台政策持续更新迭代,合同文本并非一劳永逸。经纪公司需建立常态化的合规审查机制,密切关注相关法律及政策的变动更新,并及时根据新要求、新风险点调整合同条款。 2.实质匹配是关键:合同条款的设计必须与公司实际运营模式、管理流程紧密贴合,从而避免“合同约定”与“实际操作”两张皮的尴尬境地。 3.平衡利益是宗旨:摒弃此前各种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转而设置更加公平、透明且具有可执行性的违约责任,不仅符合法律规定、平台要求,更有利于建立主播的归属感、信任度与合作黏性。构建合作共赢、权责对等的合同关系,是实现长期稳定发展的内在需求。 4.专业审核是保障:鉴于直播行业及团播业务的特殊性、复杂性,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税务、平台规则等多重风险交叉,建议经纪公司在拟定或修改经纪合同时,寻求具备娱乐法、网络法专长律师的专业支持,进行全方位、穿透式的合规体检与文本优化,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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