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的股东也是享有知情权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具有公示力,只要具有股东资格,不论其是否实际出资,都享有法律规定的知情权。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或者认可的,是股东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是公司内部组织及其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公司章程置备于公司,不是每个股东人手一册,所以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2.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是公司股东会成员,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任或者更换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对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股东会举行会议时,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签名。所以,股东会会议记录是关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记录,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依据。股东要行使经营决定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就需要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
3.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受股东会委托管理经营公司的决策机构,对选举和委托它的股东会负责。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董事会会议决议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股东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就需要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
4.查阅、复制监事会会议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是公司必须设立的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监事会会议决议是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具体体现,股东要了解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就需要查阅、复制监事会会议决议。
5.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综合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按照会计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等有关文件组成,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了解公司财产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必要前提,所以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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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梅律师,任职于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中级律师职称。2002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本科,学士学位。2013年2月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CERM)”证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沈阳律协公司投资并购委员会、破产重组委员会成员、亚洲风险与危机管理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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