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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 |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的合规管理

什么是资产损失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以下称233号文)第2条、第3条的规定: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以下称《72号通知》)第2条规定:本规则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两个规定结合起来看,资产损失的认定首先要有一个基准日。


那么,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资产损失就是资产发生了减值。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什么是资产损失的核销


资产损失的核销,最终结果体现为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5条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就是说,企业账面上一项资产,有可能是应收账款,有可能是一项股权投资,经过法定流程,被确定为无法收回了,那么就不能在账面继续体现原入账价值,而是要调整为确定的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就是资产减值的损失。


因此,从资产损失核销的定义来看,资产减值损失至少关乎两个方面的问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企业合法纳税的问题。


同时,《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里面的清产核资与本文中的资产损失核销并非一个概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中的清产核资,是对企业财务账目的全面清理;本文所指的资产损失核销可能仅是企业资产中的一项或多项。


国有资产监管思路


清产核资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国有企业进行资产损失核销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资产发生损失的依据要充分且合法。

这里面的合法证据通常包括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具体参考《72号通知》第7条的规定。

第二,资产损失的认定要有过程,过程要合法合规。比如说,一个厂房在地震、洪涝宅海中发生不可逆的损失,那么至少要到当地现场勘查核实;厂房虽倒塌,但材料是否有可利用价值,是否能够挽回部分损失。

第三,损失金额的认定要充分且有合法证据支撑。《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在确定损失金额时,使用了“公平交易“、”活跃市场“、”市场价格“等概念。因此,对超过一定金额的重要资产损失,建议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修订》的规定开展审计评估。

第四,根据资产类型、损失金额、内部审批权限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对重大对外投资,可能还需报集团公司核准。

第五,确认资产损失发生的同时,要搞清楚损失发生的原因。如果涉及第三方损害赔偿问题,一方面要积极采取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措施,同时要留存证据,为下一步维权工作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


一句话:损失发生的事实、原因、损失金额及认定过程,要满足四性:客观性、合法性、合规性及证据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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