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外部审计
《审计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关于内部审计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第6条第2款规定: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应当设置有内部审计机构;如果没有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也应设置有专门的内部审计岗。
内部审计部门与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
2024年7月修订的《公司法》第6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的是监事会或监事的职责。
《公司法》第78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第12条的规定,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职责权限的设置无论从目的、范围(广度和深度)上看,均远超审计委员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第12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但大家同时要注意《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第6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要在党支部、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因此,对设置有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来说,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要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很多上市公司均将审计部门设置在审计委员会之下。
内部审计机构成员任职资格限制
首先,内部审计机构的成员应当保证任职上的独立性,特别是不能同时兼任财务岗。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第5条第2款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其次,如果内部审计机构成员(比如说审计部门负责人)与审计委员会成员身份重合,那么同时要满足审计委员会任职限制:成员“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比如说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等。
核心: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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