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股东资格确认,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原始取得:公司新设或通过增资方式取得;
第二,受让取得:股权转让、债转股、司法拍卖或通过继承取得。
股东名册
新《公司法》第56条/110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
什么是股东名册?记载股东信息的载体。但据说,绝大部分公司都没有这个东西。
股东名册应当包含: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3)出资证明书编号;
4)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那么,《公司法》要求公司设置股东名册的法律意义在哪儿?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但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凭证,只是股东主张权利的权利凭证而已。
股东资格的确认与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两件事,股东资格是“皮“,股东权利是”毛“。
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全体股东认缴出资、设立公司或“接受”其成为股东的合意,比如说是否签署了股东协议/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是否取得法院确权判决或强制执行裁定;2)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3)是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4)是否取得了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接受”可能是主动的、自愿的,也可能是被动的。
个人认为:接受其股东身份的“合意”及出资义务的履行是核心要素,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仅是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之一,却不是唯一的、法定的证明文件。
如前所述,很多公司都没有设置股东名册?那么该等公司的股东该如何主张股东权利呢?公司能否以未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就拒绝股东行使权利呢?
当然不可以。只要我能证明我是股东,且公司没有正当的股东已失权或其他合法的抗辩理由,均应当配合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
请记住,设置股东名册和将合法股东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是公司的义务。
PS:本次新《公司法》修订还将股东名册列入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的范围。
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但《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其和股东名册一样的法律效力。
同样,没有股东名册的公司,大概率也不会有出资证明书。
当发生纠纷时,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就像是我们的身份证一样,是可以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但即便我拿不出身份证,你也不能妄断否认我的中国合法公民的身份。
关于受让取得股权
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就是股权转让和股权继承。
新老《公司法》均没有明确过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何时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但综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转让股权的,受让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签署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2、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就股权转让形成股东会决议,接受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
3、满足转让方或公司其他股东提出的取得股东资格的先决条件,比如说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或其他条件;
4、如果需要行政审批的,应当取得相关核准文件,比如说国有资产处置、涉及金融机构股权转让等;
5、转让方式符合法律要求,比如进场交易等。
四个字:合法合规。
关于股东资格的继承:新《公司法》第90条和第167条规定了继承人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发生继承的情况下,章程有约定的按照章程约定可以不对继承人进行股东资格确认,通过股权转让、减资等方式以财产的形式给到继承人。
如果章程没有限制,应该确认继承人股东资格,且其他股东也没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变更登记
取得股权,并不是万事大吉,记得进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分为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
公司内部包括新股东要求公司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
公司外部包括我们经常说的工商变更登记。
法律越来越复杂。
为了不给未来留下后患,为了不让利益相关方抓住漏洞,创业者们/投资人们,请牢记:交易架构要合法、条款需完善、程序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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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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