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沈阳
沈阳

康达原创 | 新《公司法》股东资格确认

    股东资格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股东资格确认,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原始取得:公司新设或通过增资方式取得;

    第二,受让取得:股权转让、债转股、司法拍卖或通过继承取得。


股东名册


    新《公司法》第56条/110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


    什么是股东名册?记载股东信息的载体。但据说,绝大部分公司都没有这个东西。


    股东名册应当包含: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3)出资证明书编号;

4)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那么,《公司法》要求公司设置股东名册的法律意义在哪儿?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但新《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凭证,只是股东主张权利的权利凭证而已。


    股东资格的确认与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两件事,股东资格是“皮“,股东权利是”毛“。


    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全体股东认缴出资、设立公司或“接受”其成为股东的合意,比如说是否签署了股东协议/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是否取得法院确权判决或强制执行裁定;2)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3)是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4)是否取得了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接受”可能是主动的、自愿的,也可能是被动的。


    个人认为:接受其股东身份的“合意”及出资义务的履行是核心要素,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仅是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之一,却不是唯一的、法定的证明文件。


    如前所述,很多公司都没有设置股东名册?那么该等公司的股东该如何主张股东权利呢?公司能否以未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就拒绝股东行使权利呢?


    当然不可以。只要我能证明我是股东,且公司没有正当的股东已失权或其他合法的抗辩理由,均应当配合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


    请记住,设置股东名册和将合法股东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是公司的义务。


     PS:本次新《公司法》修订还将股东名册列入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的范围。


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但《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其和股东名册一样的法律效力。


    同样,没有股东名册的公司,大概率也不会有出资证明书。


    当发生纠纷时,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就像是我们的身份证一样,是可以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但即便我拿不出身份证,你也不能妄断否认我的中国合法公民的身份。


关于受让取得股权


    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就是股权转让和股权继承。


    新老《公司法》均没有明确过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何时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但综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转让股权的,受让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签署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2、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就股权转让形成股东会决议,接受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

3、满足转让方或公司其他股东提出的取得股东资格的先决条件,比如说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或其他条件;

4、如果需要行政审批的,应当取得相关核准文件,比如说国有资产处置、涉及金融机构股权转让等;

5、转让方式符合法律要求,比如进场交易等。


    四个字:合法合规。


    关于股东资格的继承:新《公司法》第90条和第167条规定了继承人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发生继承的情况下,章程有约定的按照章程约定可以不对继承人进行股东资格确认,通过股权转让、减资等方式以财产的形式给到继承人。


    如果章程没有限制,应该确认继承人股东资格,且其他股东也没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变更登记

取得股权,并不是万事大吉,记得进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分为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


公司内部包括新股东要求公司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


公司外部包括我们经常说的工商变更登记。


    法律越来越复杂。


    为了不给未来留下后患,为了不让利益相关方抓住漏洞,创业者们/投资人们,请牢记:交易架构要合法、条款需完善、程序应完整。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