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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助力科学城租赁成功发行全国首单低空经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康达律师助力“北京握奇”通过GB/T 35770-2022国家标准与ISO 37301:2021国际标准双认证 康达律师为虚开发票案委托人成功辩护获无罪结果 康达助力宁波圣龙集团完成对博格华纳新能源公司的股权收购 康达律师代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缓刑判决

康达助力科学城租赁成功发行全国首单低空经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康达律师助力“北京握奇”通过GB/T 35770-2022国家标准与ISO 37301:2021国际标准双认证

康达律师为虚开发票案委托人成功辩护获无罪结果

康达助力宁波圣龙集团完成对博格华纳新能源公司的股权收购

康达律师代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缓刑判决

康达律师代理激光领域商业秘密案件,获一审胜诉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激光领域商业秘密案件”,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胜诉判决,成功协助客户规避了近千万元赔偿风险。【基本案情】原告某库公司和被告某恒公司均是从事激光技术产品的公司,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商业秘密案的产生原因是多年前某库公司的员工离职后加入某恒公司,某库公司先后发起商业秘密刑事报案和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给某恒公司造成极大商业压力。【代理过程】接受某恒公司的民事委托后,我所律师发现某库公司针对其技术密点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已提交鉴定报告,这使得被告某恒公司应对难度倍增。在这种不利情况下,我所律师重点从某库公司主张技术密点的非公知性入手,与某恒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充分的技术沟通后,委托A鉴定机构进行了非公知性鉴定,检索到可以破坏技术密点非公知性的核心对比文献,并基于此作出涉案技术密点不具有非公知性的鉴定报告。本案因原被告双方出具的鉴定结论截然相反,致使技术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僵局。为打破这一困境,我所律师重新委托鉴定,并引入更具客观性的对比文献,形成了新的鉴定意见。该意见不仅与已有的一份有利结论相互印证,更在证据效力上对其进行了补强,从而有力支撑了我方关于涉案技术信息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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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康达律师代理二十余载证券历史遗留纠纷,为国有金融机构免损1.78亿元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某大型国有企业涉证券行业历史遗留合同纠纷一案,斩获全面胜诉。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主张的9809万余元本金、8011万余元利息的核心诉请,以及要求委托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备位诉请,均未获法院支持。判决作出后,原告未提起上诉,判决已正式生效。本案审理历时三年、案件跨越二十余载、牵涉多方主体,我所律师成功为委托人避免1.78亿元巨额损失,圆满化解这一棘手的历史遗留重大纠纷。【案件背景】本案是我国证券行业实施三方存管制度前的典型历史遗留纠纷,案涉业务可追溯至2002年,距原告起诉已逾二十年,涉案标的额达17820万余元,是证券行业历史纠纷中极具代表性的复杂案件。二十余年间,证券行业历经多轮政策变革与市场洗牌,原被告及关联方亦先后历经重组、更名、注销等一系列主体变更,案件事实还原难度大、法律关系界定复杂度高。原告主张其为案涉债权承继主体,称其前身与委托人前身的分支机构原某营业部(以下简称“某营业部”)存在国债委托投资关系,遂将委托人、中国某证券公司、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请返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时提出备位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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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康达律师代理大型央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挽损4200万元

近日,我所律师团队代理的大型央企ZT公司与王某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及二审均判决驳回王某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4200万元的诉请。【基本案情】2012年7月1日,ZT公司以4.1亿元中标某隧道工程,交由下属五公司施工。经李某、尚某磋商,ZT五公司又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BJ公司,双方各自派人组建项目部。BJ公司委派李某全权负责,李某将案涉工程交由尚某实际管理。王某作为隧道班班长,自带部分设备、人员组织施工。2014年4月1日,尚某因故退出,李某将案涉工程交由王某管理。2014年8月16日,王某退出工程,ZT公司项目部予以补偿,双方签订《财产转让协议》确认“除本协议外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2023年7月10日,王某以其系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未支付为由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ZT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及其利息4200余万元。ZT公司因案涉工程在该县法院及市中院多起诉讼中均以败诉而终,由此认为法院地方保护之嫌,遂委托我所代理。【案件难点】1.基础事实资料短缺。首先,王某在起诉时并未披露其计算工程款的依据,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更不敢贸然提供证据;其次,2013年底项目部曾发生火灾烧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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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康达律师代理的内幕交易罪案成功获不起诉决定

近日,我所代理的一起涉嫌内幕交易罪案件,经承办律师专业、细致的辩护工作,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当事人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充分展现了我所律师在金融证券犯罪领域的专业素养与实务能力,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基本情况如下:张某某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江某存在接触,随后通过本人手机操作其本人及亲属证券账户与关联银行账户,集中投入大额自有资金,突击买入涉案股票共计2000余万元。侦查机关最终以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将张某某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介入案件,迅速展开多维度事实梳理与证据分析工作。一方面,重点搜集并厘清张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江某之间的社会关系状况与实际接触事由,从客观角度向办案机关证明,双方接触联络具有合理背景,与内幕信息无关;另一方面,全面梳理在案证据,细致分析全部涉案人员的聊天记录,并重点比对通话时间与股票交易时间点,有力证明双方联系与涉案股票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联。在此基础上,我所律师提出侦查机关指控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具体理由包括:(一)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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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康达律师代理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纠纷败诉案件被高院裁定二次发回重审

近日,我所律师受广西某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的广西某破产企业作为第三人参与的一起土地合作开发合同纠纷重审案件,在二审程序中取得关键进展。面对时间紧迫、程序不利局面,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剖析案件本质,精准锁定程序与实体争议要害,虽然《民诉法》第177条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但某高院合议庭在与我所律师多次庭审沟通后,接受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面对重一审法院从程序上未能正确认定客户的诉讼地位,到实体事实认定上均存在的审查不清的情况下,顶住压力将本案再次发回重审。在此阶段为客户避免了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可得利益损失风险,也为后续依法保障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案情介绍】本案原告系客户(简称“破产企业”)的合作方,双方与被告共同签署《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原告与破产企业共同作为合同甲方,被告为乙方。协议未明确区分原告与破产企业在合同项下各自的权利比例。2023年,原告以该协议为依据,要求被告直接向其支付土地开发收益共计2.17亿元。截至我所律师接受委托,本案已历经原审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一审,耗时两年半,且原告均败诉。这意味着,若维持原判决,破产企业在未就其合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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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康达律师代理的某合伙企业重大、疑难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获得终审胜诉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某合伙企业重大、疑难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获得胜诉。【基本案情】2016年,祝某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A合伙企业,认缴出资7,836万元。2017年4月,A合伙企业与祝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祝某将其持有的B公司35.48%股权作价4,921.4万元转让给A合伙企业。2018年,A合伙企业因股权回购义务对案外人孙某负债逾千万元未偿还。2019年3月,祝某利用一笔小额资金一个小时内循环“转入-转出”22次,主张已向A合伙企业实缴出资4,921.4万元。同时,祝某与案外人王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主张剩余2,914.6万元已由王某实缴到位。施某为A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顾某为A合伙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祝某的上述行为均有协助行为。2021年9月,法院裁定A合伙企业破产清算,A合伙企业破产管理人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案件亮点】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复杂,包括合伙人虚假出资和未缴出资两种情形,具体涉及到股权转让价格公允性、程序合法性、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出资责任、合伙人偿债行为合法性认定等问题,且本案祝某利用内部控制优势地位采用了极为隐蔽、高明的手段进行了虚假的财务作账,加之企业破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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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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