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师”与“道德之师”
律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是高贵的职业。我在康达三十年的律师生涯中,深深感到“公平正义、弘扬法治、维护和谐、诚实守信”这十六字总要求,是一名优秀律师必须具备的核心价值取向。概括起来讲,就是两个方面:当好“法律之师”和“道德之师”。也就是说,要当个好律师,没有捷径可走,必须经过艰苦的学习、历练,精通法律,成为“法律之师”。同时,又必须秉持“良心就是最好的法律”,把握“精、理、法”,精心打造“道德之师”,只有这样,才能把律师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缘起——“康达”铭刻在心里!
我是1984年大学毕业分配到中国法学会工作,前两年在编辑部,是《中国法学》的编辑,后两年在研究部,从事会员工作。1987年因工作关系结识了付洋主任,当时他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之后我们有了工作上的“交集”。事后想想,冥冥之中,这就是缘分,如果没有这样的机缘,我可能就不会来到“康达”,也不会走上律师这条路,人生轨道也许就是另一番景象了。
1979年12月,司法部发出了关于恢复律师制度的《通知》,这是我国律师制度恢复的一个历史性文献,具有里程碑意义。在1978-1988年的十年间,那时的律师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国家正式公务员,具有公职身份。1988年,在全国进行了律师合伙人制度试点,律师的“铁饭碗”就被逐渐打破。
1988年4月15日,康达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营业(当时叫康华律师事务所)。这在当时的律师界,算是一件不小的大事。因为那时,全国律师是“稀缺货源”,而“康达”因为它的领导人物——付洋,则更在北京乃至全国,让人刮目相看,拭目以待!
开篇决定全局,起跑决定全程。而我,作为一名地地道道的“康达”人,从“康达”成立的那时起,就亲身见证了“康达”三十年来的成长与发展,成功与辉煌!
“康达”早已深深地溶入了我的血脉,镌刻在我的心灵之上!
我记得,中国的第一部《律师法》是1996年颁布的,2007年又作了修订。律师,作为“刀尖上的舞者”付出是艰辛的。全国有无数的案例,印证了从事律师职业的艰难。
现在,回过头来看,在这三十年里,我在“康达”做过资料室的工作,带了些徒弟,承办了300多件案件,遇到的当事人也形形色色,胜诉的喜悦,败诉的无奈,笑脸,泪水,感激,苦辣酸甜,五味杂陈,一言难尽,但我从中学到了很多,也沉淀和累积了很多。
“山再高,往上攀,总能登顶;路再长,走下去,定能到达。”
康达,对中国的律师事业的贡献是巨大的,“团队精神”是“康达”的特色,我对康达充满信心。
服务——把客户高举头上!
法学泰斗江平说过一段话:“律师有三种境界:第一个境界是有高度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第二个境界是有社会良心,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第三个境界是有历史使命感,敢于为中国的法治与宪政,挑战权威、挑战体制。”对此,我深以为然。
“用口碑树立品牌,用业绩为自己代言”。我在“康达”三十年的工作中,一直秉承着这样的初心,从未动摇与改变。努力把每一件案件都做成精品,不负当事人的重托,把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每一个当事人都高举头上。为康达,为自己的人生,也为中国的律师事业,尽了一份绵薄之力,此生无憾!
三十年来,我牢记“人有信则立、事有信则成”,在做人做事上,不断完善自己,力争自己代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把“言行如一是情操、心口如一是良知、始终如一是境界”作为律己名言,恪守对得起自己的律师身份和一名共产党员的称号。
2009年,我代理的名著歌唱家刘某的著作权纠纷案。刘某为某电视剧作曲,在创作片尾曲中,使用了某民歌。该剧播出后,引起了非常好的社会反响。后老艺术家郑某的子女认为该曲为其父所创作,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刘某及相关某电视台,要求赔偿50万。
我接受委任后,多方查找资料,搜集证据,并派助理二人去该民歌发源地辽宁新金县调查取证。之后,我主动前往原告所在地,与其进行了诚恳的沟通。我认为,业界普遍认定该曲为“佚名词曲”的民歌,郑某只是对该民歌进行了填词改编,并不享有原始著作权。另外,郑某及子女长达四十年始终怠于主张权利,直到该电视剧播出后“火”了,被广大观众喜爱,才想起诉讼。
在本案中,刘某愿意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以示对老艺术家的尊敬及歉意。对此,郑某的子女表示感谢。庭审中,我也多次提出刘某的演唱是对民歌的宣传,起到了推动作用,是惠及于民的好事。在我的努力下,最终三方达成和解,由刘某及某电视台向郑某子女支付了使用费2万元,“案结、事了、人和”。
我在代理刘某的另一起署名权纠纷二审案时,对方当事人曾托人找到我,提出愿意出钱让我退出代理,我回绝了对方。最终帮助刘某二审改判,取得了胜诉结果,收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三十年来,我坚守律师执业道德底线,不做违反良心的事。每当赢了一场官司,我都能从当事人满意和感恩的眼神里,感受到人性的温暖之光和律师职业尊荣之美。
思考——职业带给人的感动!
当下,中国的律师,被称之为“金领”,似乎是高收入的代名词。但实际上,因资历和学识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中国特色的律师事业仍在爬坡上坎、负重前行。
我认为,律师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能够优质高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知识的指导和法律技能的帮助,用手中的法律,为弱势群体撑起一把“保护伞”,这是一名优秀律师的天职!
三十年的实践,让我还体会到,作为一名律师,光有“刚正不阿”是不够的,还要有“怜悯之心”,能把二者结合好,也是一件不易之事。我曾经接过一起未成年盗窃案,一审法院判三年实刑,二审找到我。这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在一所重点学校读高二,学习成绩优秀,家庭背景良好,有着大好前途,却因与他人打赌,偷盗了BB机。
作为他的二审辩护律师,在与他的谈话中,我深切感受到了他的稚嫩、自责与悔恨。他哭着说对不起父母,并拿出一个用一块牙膏皮和袜子上拆下的红、白线缠绕出的“马”,他说自己属马,这匹“马”代表着不孝儿子对父母的思念。面对心思单纯,却一时误入歧途的孩子,我不禁也掉下了眼泪。
最终,我为他争取到二审缓刑的改判结果。看着他能够重新回到校园,投入到紧张的高考备战中去,我感到莫大的欣慰。我相信,这个孩子一定会吸取教训,更加自尊自爱,将来成为国家有用之才。同时,我挽救了他一个人,警醒了他的一生,改变了一个家庭或一个家族的前途命运,这不正是一名律师独特的魅力所在吗?
此外,我还多次代理弱势群体、残疾人的法律援助案件。
除了从事律师代理业务之外,我还尽自己的力量支持公益事业。2000年,我资助了井冈山七名山区儿童上学,直至他们大学、大专毕业。2001年,我出资在西藏建了一所希望小学,当地民政部门起名为“刘岩希望小学”。
“助人中有所得,奉献中有所乐”。这些凡人善举,温暖了他人,同时也照亮了自己,内心的幸福感油然而生,可谓善莫大焉?
律师这个职业,让我在三十年的实践中,学会了思考、冷静、无畏和感动。社会的多面性,形形色色的人群,给律师带来的变化和冲击也是多面的,心里、感情、风格等等都发生着变化,最大的变化是在维持法律天平永不倾斜的同时,常常被人、被事、被自己所感动,让我们好好做事,好好做人!
奋斗——祝福“康达”明天更美好!
林肯曾说:“我不一定会胜利,但定会真诚行事。我不一定成功,但会保持一贯的信念”。
我在“康达”工作的三十年中,对“忠诚”二字体会犹深。“忠诚”就是要求一名律师,以中正方直的心理对待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所供职的团队以及自己所面对的当事人和每一件案子。
但在实践中,由于历史的、社会的方方面面的原因,有些案子不尽如意,很无奈,但我们尽力了就问心无愧。凡事,努力了,不后悔,便就心安。
举两个列子,虽然有些沉重,但还想说说。
一、那是一个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是1991年。案子的起因是一场离婚诉讼引发的刑事案件。一方是弱势的铁路女工,另一方是势力强大的出轨丈夫。 明明是丈夫一方的过错,却找人将女方的亲属打伤,引发了刑事案件。后来,北京的一本官方杂志刊登了一篇纪实文学,作家也是大名鼎鼎。文中使用大量女方的个人真实信息进行影射,并将女方塑造为私生活混乱的负面形象,给女方及家人的生活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这名女工辗转来到北京打官司。一位科技日报的记者找到我,让我代理女方出庭,庭前我做了认真、大量的准备工作,庭长亲自旁听此案,庭审过程中,我的陈述和辩论让旁听的人无不动容,而我的当事人更是无法控制自己,一直流泪,我认为庭审非常成功。庭后,当事人跪地向我表示谢意。由于对方的势力和其它不名原因,使这个案子的判决一拖再拖,至今未判,不了了之,遗憾至极!
二、让我至今难以介怀的还有一起故意杀人案。
起因是:苏某的同居女友死于居所,法医鉴定是他杀。苏某被拘捕后,一口咬定女友之死不是自己所为,然而在反复询问中,他最终承认了杀人罪行,一审判死缓。二审是我和韩溢律师作为苏某的辩护人,我们通过阅卷、会见苏某,了解到侦查员存在非法取证的“逼供”情况,公诉方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案情,甚至起诉书中对于作案情节的描述也只有寥寥数语。我们虽然尽了最大努力,承受了心理上的巨大压力,但最终没能改变“死缓”判决。苏某的父母拖着年迈的病体多次申诉,此案至今未能平冤昭雪。
多年以后,每每思及此事,便如鲠在喉。或许,正义就在目之所及的“路”上,但迟来正义的背后又会付出怎样的代价与等待啊!
近年来,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冤案得以纠正。虽然,逝者不能复生,但敢于纠错的态度与担当,不也正是进步的表现吗?中国的法治在进步,愿人民群众最终能够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举手可近月,前行若无山”。感恩康达!祝福康达!我将始终以自己是一名“康达人”而骄傲、自豪,不断以奋斗的姿态拥抱生活,迎接每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