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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概况

康达三十五年

作者:韩溢

我们为“厅长”寻求一个平等的机会

谨以此文献给康达律师事务所建所三十年。

“贵州省原公安厅厅长郭政民受贿案”,这是1994年的一个案子,我作为当年二审案件辩护人之一,参与了案件的部分诉讼过程。一晃过了二十多年了,现在所里的年青人有些也就那个时候出生的,不过这个案子在当时还算轰动的,一是,在那个年代能抓几个厅级干部也算是“大老虎”,二是,一审直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很少。当年,我们接手的是“二审”,结果,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算是给“厅长”留下了一条命。当地律所的另两位辩护律师案件审结后,在《法制日报》上用了多半版的篇幅写了一篇《我们是如何为郭政民辩护的》,有人劝我你也写写吧,我说我“不会写”,中国的文字就是这样,“不会写”这三个字蕴意很深,怎么读,怎么理解都可以。二十多年过去了,物是人非,我当时三十多岁,现在都过半百了,当年那些办过这个案子的人估计该退的退了,该换岗的换岗,该消失的消失了,我也不再接案子了,我连案卷都找不到了,搜搜百度“郭政民受贿案”,能找到当时的判决书,这些“踪迹”,还是能证明我是此案“三位”(也是此案的特色吧)的辩护人之一,同时,也帮我把案件的内容回忆一下,整理一下思绪。

案件主要事实经过:

郭政民受贿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郭政民,男,52岁,汉族,河北省灵寿县人,原系贵州省公安厅厅长。1993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段武长、曾伟雄,贵州省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段武长、曾伟雄,贵州省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郭政民49岁就当上公安厅厅长,是当时全国最年轻的公安厅长,也是从公安系统最基层的外勤干到厅长的。

在郭政民当厅长期间,郭一直考虑对公安厅的招待所进行改造,正发愁资金没有地方筹资,这时有个姓金的外商认识了郭,郭想让金投资,金觉得没有投资价值,仅决定赞助100万元,另要求郭为其办两个赴港单程证,并发展为密干。事后,金给了郭个人三万现金报答,后又利用金在上海企业开业之际,郭的孩子去祝贺,给郭的孩子十万元,和在郭妻病重的时候拿了四万元给孩子作为看病用,郭知道这些事后,把钱存起来没有使用,在纪检部门谈话后,将十三万转为密干经费。案发后,郭又主动交了十七万元(不包括已充公的十三万元经费)。

一审判决郭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后,我也曾到监狱看过郭政民,郭在监狱内服了十年左右的刑,因疾病监外执行,后来,因病去世。

这个案子放到现在,无论是与现实中的王立军还是与影视剧中的祁同伟相比,就是小巫见大巫,受贿数额不够“天文”,案件情节也无跌宕起伏,基本属于“无料可报”。但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也算是“大案”了,不招惹大人物,没人会轻易动一个公安厅长的。这个案子在办案过程,和辩护思路上,或多或少的可以供人思考和借鉴。

免费辩护

郭政民案一审开庭前,郭的孩子就曾找到所长付洋,请求我所派律师参与此案的一审辩护,付洋出于人员不好安排等等因素考虑,婉言谢绝郭家属的请求。谁知一审结果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竟然判决郭政民“死刑,立即执行”。此时,郭家大儿子再次来到海南分所的办公室,跪求付洋派人辩护,拯救其老爸一命。付洋当时不知如何想的,不仅接了这个案子,指派我当此案辩护律师,而且还答应此案分文不取,差旅费所里出。天呐,我当时三十岁,正是家庭中间,要挣钱养家糊口的,这不挣钱还搭功夫的案子,我去?可是当时老大下了命令,我哪里敢不去,加上我刚从政法大学进修生院刑事诉讼法老师队伍里转行,刑法是咱本工,我不下地狱谁下。不过,这案子也不是白干,我有一个隐瞒多年的秘密,我没跟所里说过,案子结束后,郭的小儿子送我一瓶七几年茅台酒,我放在家里私藏,后来被败家媳妇拿出去给喝了。如果那瓶酒现在还在,卖了钱,可能还能贴补一些家用。

属垣有耳

在上个世纪90年代,作为刑事辩护人与现在的工作强度比轻松许多,一审辩护人的任务是阅卷、会见被告、开庭。开庭时质证环节尽量省略,会把一堆证据都念完,甚至只念证据题目,然后让辩护人一起质证。辩护阶段也最多允许两轮,说多了肯定被制止了。二审基本是书面审,就是辩护人阅卷、会见被告、写辩护意见。应该说现在的法制环境比那时还是进步不小的。

按照上面所述程序,我到贵阳的第一步自然就是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家属的辩护委托书并要求阅卷和安排会见(没有法院的批准律师见不到被告的)。按照法院的电话通知,我进法院后直奔×××室,当时那间屋子的门是敞开着,刚想进屋,就听到屋内有人在那里高声打电话,出于礼貌,我只好在门外侧候着,但是,屋内人的电话内容我是听得真真的。那年代,我们的电讯设备比较落后,从贵州打到北京至少要通过两个总机转,通话质量要大打折扣的,所以,高声打电话是常事。就听屋内人大声的重复着:郭政民的材料今天早上已派专人坐飞机给你们送过去了,我们会及时保持与你们联系的。这段属垣有耳得到的信息,我判断贵州高院基本没有自主决定这个案子的权力了,一切都要听上面的指令了,他们只是一个传声筒。但是,这个无意中偷听到的信息,也为后面的辩护思路以及“泄密风波”埋下了伏笔。

待这位法官放下电话,我走进门,确认他就是这个案子主审法官,刑庭庭长。当天下午安排阅卷(卷宗一审的两位律师已复印给我了,阅卷只是个形式),并安排第二天一早会见被告人事宜。

如临大敌

一夜无话,第二天就是一个大太阳天,我被两法官陪同,坐着法院的警车,去到一个至今不知是何地的一个小别墅。进屋还有三四个警察都很警惕的看着我,待我落座,有个警察把被告人从里屋带了出来,我与当事人之间的谈话是在两位法官和两个警察与我寸步不离的情况下进行了。面对死刑的一审判决,郭政民比较冷静的,认为量刑过重,希望法院能客观公正的审判,我马上向郭提了一个问题,在你当厅长期间是否想过客观公正的对待一个当事人?郭无语,但我这话的目的是想说给与我“零距离”的几位司法人员听的。问话结束,我将二审法院把案件材料送到北京了这一重要消息告诉给郭政民,让他意识到,他的案件决定权在高层,他要引起重视,但是高到哪一层我就真不知道了。

泄密风波

我原定当天晚上与另外两位律师协商辩护意见思路的,没想到两位律师匆匆过来说了一句,法院和司法厅都在调查是谁向我透露的案件已送北京的内部消息,还要严办泄密人员。然后,两位律师都说家里有重要事情就离开了。还要说为啥外地当事人要请北京律师了,至少北京律师在当地说啥做啥,当地司法局管不着,能把自己想说的,能向法庭说出来。无奈之下,只好单兵作战,自己准备辩护意见了。

平等之辩

根据当时案件已送北京的情况,个人以为,我们的辩护意见必须站在高一点的角度,这个辩护意见,贵州高院很可能也会转到上一层级“审阅”。就郭政民这个案子来讲,郭原本是为了公安厅改建招待所,才答应给金办的证件和身份,但是,后来没挡住金某某给其私人诱惑,也是其贪欲使然。案发前郭政民积极退脏,还多退了十三万,至今也没能要回(留住命就不错了,还敢要钱),其数额与全国处理的一些判例来说,也并不算高,但是,判郭死刑就是因为郭是公安厅长,要“杀一儆百”。所以,这个案子要想为郭寻找一线“生”机,必须阐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罪刑相适应”这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郭政民找回公正、平等的对待,郭的案件事实,至少“罪不致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不分种族、职业、地位、受教育程度等等因素,在法律面前的统一对待,不能因为郭政民曾是公安厅长而轻判,也不能因为他是厅长而重判,因人而异的判决,会使法律失去它所追求的客观公正和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所谓“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观念,同样也超出“法治”的范畴,只有罪刑相适应才是量刑的原则。上述观点成为我们主要的辩护观点,同时,引用了在此案之前已经宣判的“海南省政府秘书长李某某受贿案”作为对比,李某某受贿52万,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上述辩护思路向付洋主任汇报后,得到主任的首肯,并要求及时汇报案件情况及进展。

字斟句酌

经过两天冥思苦想,搜肠刮肚的写了数千字的辩护意见初稿。初稿写好后,传给在海南的付洋主任审阅,付洋觉得写的不够深刻,其决定亲自修改。当时的办公条件还是不太便捷,没有邮箱呀,QQ呀,微信呀等等。我手写辩护意见后,要找人打印,然后用传真传给付洋,付洋修改完后,再传给我,我再找人打印出来,再传走修改,真真是仔细斟酌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那天我和付洋就这样你来我往的从晚上8点多,一直到凌晨2~3点。当时,我只知道我这篇属我名字的辩护意见也凝聚着付洋的心血,但在,若干年后,付洋在回忆父亲彭真的文章里面引用了彭真一段讲话,让我彻底理解了付洋为何要免费为郭政民辩护,为何要投入那么多时间关注这个案子,甚至亲自修改案件的辩护意见书至凌晨。付洋律师纪念父亲彭真诞辰100周年之作中引用了1956年3月,彭真在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不要认为有百分之五的错案不要紧,就是百分之一错了也了不得,在你看是百分之一,对被冤枉的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不要看是一个人,一个人就是一家,还有周围的亲戚朋友。”

盖棺论定

判决结果我是通过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节目得到的,郭政民因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后,才有人通知我判决已由另外一位当地律师代领了。就此,我所参与的“郭政民受贿一案二审诉讼活动”就算结束了。

总结这起案件辩护过程,我个人觉得有些“花絮”还是值得写写的,我称之为“花絮”,法律人士可能认为这么说不太严肃,应该叫“法律问题思考”,可我写的这几件事本身就不够严肃。

1.本案判决书在被告人辩护人中写了三名辩护人,我列在最后一位,是标准的“小三”。按照法律规定:一个被告人只能委托二名辩护人,为啥让我这“小三”赫然在列?不懂。

2.二审改判是以“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为由改判的,可是我真不知道郭政民在二审期间有啥立功表现。难道只是一个改判借口?虚伪。

3.二审程序刚进入,就无意中被法官用让楼道内所有人都听到的方式,告知了带有“绝密性质”的案卷送到北京的“程序”,不知谁在审案。无主。

4.按照法律规定,判决要公开宣判的,至少通知律师何时作出判决,可怜我这郭政民案的“第三”辩护人要通过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与全国人民一道知道判决结果。无奈。

5.案件结束后,还真有记者找我,被我拒绝了。我说让说的都跟法院说了,不让说的,我也没胆量说,剩下再说就是炒作自己了。嗨,和现在那些一接个名人案就滔滔不绝的阐述自己观点,通过媒体不断曝光的律师比,有点弱。包装。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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