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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概况

康达三十五年

作者:唐新波整理(素材提供:赵小龙、韩骁律师)

康达律师参与立法的小故事

付洋同志1979年3月份回到北京,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参与了“文革”后恢复与再建法制的工作。据不完全统计,付洋同志参与了“82宪法”与四十余部法律的制定修订工作。付洋同志创办康达以后,他的立法工作经历和经验又影响着康达的同事们。有关立法故事也在康达的老朋友和客户中流传。

著名记者,康达的老朋友计三猛曾经给我讲了付洋同志参与立法的小故事,让我记忆犹新。《矿产资源法》立法时,为了详细了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付洋同志曾专门到了矿山,亲自登采矿平台、下小煤窑巷道,体验过许多鲜为人知的实际情况。

原《法制日报》办公室主任闫军同志曾经给我讲起她与付洋同志一起参与《破产法》立法的故事。《破产法》立法,当时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有人说,我们的国有企业不能破产,破产了,那不就是国家和政府破产了吗?这怎么行得通?有的人说,破产法是资本主义的那一套,我们社会主义不能用。由于当时开门立法,特别是有争议的法律和地方,都让大家畅所欲言。在破产法审议时,出现了激烈的辩论,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对立法进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和报道。当时立法的激烈辩论,比西方的议会辩论那可精彩多了。这也彻底打破了西方认为我们的人大就是橡皮图章的谎言。有关史料以及录像在中央电视台的资料库保存着,感兴趣的朋友不妨借阅欣赏。

2016年,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本所律师的意见,付洋同志专门交代乔佳平主任要积极参与,认真调研,拿出我们的修改意见来。为此所里对有关工作作了全面的部署,决定由康达所民法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落实工作。

为了更好的让律师们了解有关立法背景,康达所专门邀请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同志来康达给全所律师授课。

胡康生主任就《民法通则》的立法背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新中国民主与法治的奠基人彭真同志的立法智慧与责任担当,有关立法技巧,以及《民法通则》的历史地位,详细做了介绍。丰富了律师们思维,启迪了智慧。同时,胡康生同志还介绍了当前制订《民法总则》的时代需要,以及立法部门的有关考虑,希望康达律师勇于担当,结合工作中的实践,为立法工作做出贡献。律师们纷纷表示,要认真学习和研究,一定要拿出体现康达人水平的修订意见来。

2016年12月13日,民法委员会在康达所北京总部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研讨会。会议由康达所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赵小龙律师主持,康达所老中青三代律师约30多名代表进行了积极、热烈的讨论。

作为民法典的开局之作,《民法总则》编篡具有民法立法划时代的意义,对旧法规范多有改废之处,民法作为社会生活之基本、社会科学之精髓,与社会生活关系极为密切,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个民事主体都息息相关。民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治理体系,是最具制度理性和实践智慧的部门法。民法因其深邃的思想、缜密的思维而成为思想者攀登的高峰和实践者耕耘的田园。

《民法总则》二次审议稿共二百零二条,内容涉及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和附则共十一章。康达所对其中的一个章节、五十六个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北京总部的业务三部、五部、六部、七部、九部、十部以及西安分所的律师结合本行业执业经验,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深入研讨,发表了个人修改建议,因故未能参会的本部、外阜律师的同仁也通过微信、邮件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讨论,纷纷提出修改建议。民法委员会在会后将康达同仁的宝贵建议已汇总成书面意见寄送全国人大法工委。

在《民法总则》修订过程中,本所韩骁律师还与导师梁慧星提出一个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修订意见。在《民法总则》的制定、审议阶段,韩律师与梁老师一直积极推进有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在历经第一稿意见、第二稿意见后,使这一条最终被确定到《民法总则》第191条之中。当时对于该条的确立并不顺利,一是因为有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特殊规定,切入点比较小,比较琐细,过于具体;二是因为这一规定并不是《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学者普遍关注的重点,了解和知道的人也比较少。但是他们并没有就此放弃,而是秉持着正义观念,充分关照普通时效制度仅为三年的大势,考量国家社会应对未成年人给予的特殊保护,一直坚持提倡、主张、要求该条文写入《民法总则》之中,最后如愿以偿。鉴于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行为的特殊性,受害人自己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不可能自己寻求法律保护。又考虑到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人(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长期隐瞒子女受侵害的事实;受害人成年之后想要寻求法律保护,却又因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被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规则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败诉,造成终身遗恨。《民法总则》第191条的设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法律保护,为遭遇不公的未成年人保留行使正当权利的可能性。

康达的律师一贯关注立法,只要发现国家有关网站征集立法意见,律师们都尽力研究,提出好的建议。2017年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集意见,我们团队的石丽君、王永锋律师曾长期在法院做有关审判工作,加上团队积累了一些民间借贷以及非法集资的案例,我也专门就集资型犯罪写过专业著作,为此,我们团队专门就此研究和讨论,并将有关修订意见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从法律实务角度为立法工作贡献微薄之力。

有关康达律师参与立法的的故事,康达总部和各分所的同仁都有不少精彩故事,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列举。总之康达人不单单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案件;还关注立法,并积极参与,为法治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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