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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劳动合同履行及工资支付常见问题解答

2020年1月,随着武汉的“陷落”,全国全面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为这个春天蒙上了一层阴霾。同时,随着确诊人数的增加以及“火神山”、“雷神山”两座医院的建成,全国打响了一场“疫情防控狙击战”。

来势汹涌的疫情牵动着每一个国人的心并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率先于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复工时间进行必要的延长。苏州市随即响应号召,于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要求全市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后续通知调整为2月9日24时)。

此文件一经发布,便引起了广大网友及市民的热议。该文件对于复工时间的规定,除了起到保障市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作用,同时也对企业的生产及运营有着重要的意义。劳动关系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事关民生,牵动着万千家庭。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经营实体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这个特殊时期,我所撰写、整理了和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常见问题,以问答形式予以展现,以期向用人单位和员工提供参考和指引,希望对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


一、 企业是否可以和确诊的新冠肺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及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同时,人社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故,企业不得与确诊的新冠肺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 企业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四、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五、劳动者因交通或者疫情管控等情况于2月10日无法回到苏州复工,是否可视为旷工?

答:不可以


六、企业可否对确诊新冠肺炎或疑似新冠肺炎的劳动者或已被隔离的劳动者减少其相应的工资?

答:不可以。根据人社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根据《苏人保〔2020〕1号》第二条第二款: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七、企业因疫情而停工的,该如何支付劳动者报酬?

答:根据《苏人保〔2020〕1号》第二条第四款: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及第四条: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八、 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该如何向其支付报酬?

答:1月31日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九、省内延迟复工期间的报酬如何支付?

答:2月3日至2月9日,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延迟复工措施解除后,劳动者报酬该如何支付?

答: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十一、春节假期期间的报酬企业该如何支付?

答:1月25日至1月27日为法定春节假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十二、春节调休放假期间的报酬如何支付?

答:1月25日、1月28日至1月30日为春节调休放假期间,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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