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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疫情,最大的“黑天鹅”--你所不了解的食品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

一、意外又不意外的“黑天鹅”

鼠年新春,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席卷全国,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不仅让整个中国,乃至世界陷入了一种猝不及防的“应急状态”。为防控疫情蔓延,全国31个省区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虽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究其实质乃是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这是我党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过的。2019年5月9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意见从深刻认识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总体要求、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加强组织领导等十一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说明。

随着国家对食品的监管越来越严,但总是有一些商家为了自己的蝇头小利,而置大众的健康于不顾,从而出现一个又一个大的食品安全事件。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是我国食品安全历程中的分水岭,此次事件影响之大、范围之广,无出其右,也直接促使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时隔十年之后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并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强调了四个最严,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要严格监管和最严谨标准。《条例》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比如,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等。同时,最严谨标准也是首次被正式写进法律条款。

2018年12月20日,联合国通过决议,决定自2019年起将每年的6月7日确定为“世界食品安全日”。而在首届世界食品安全日的主题则是:“食品安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说,不安全的食品每年导致约42万人死亡,而这些死亡完全可以避免。

二、我们真的了解食品安全吗

食品安全事关人人。食品安全涉及土壤环境、饲料及农兽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经营销售、餐饮服务等所有生产经营者,以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监管者。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在食品安全供给消费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层面都可能存在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风险。所以,更需要全产业链中的所有参与者共同努力、协同协作,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则禁止生产经营。

而在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食源性疾病”(foodborne diseases)一词作为正式的专业术语,以代替历史上使用的“食物中毒”一词,并将食源性疾病定义为“通过摄食方式进入人体内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或中毒性质的一类疾病。

为此,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而对于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则是禁止生产经营。在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上,则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因食用食品引发的身体不适,则必然会首选去医院看病,对于医疗机构,则要求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这也是我国食品安全法所明文规定的。

三、人的记忆往往都是健忘的

十七年前的那场“非典”过后,让野生动物远离餐桌,一度成为热议话题。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的肆虐,再次把“禁食野生动物”推上风口浪尖。疫情发生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于2020年1月26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在疫情期间实施最严野生动物管控措施,全面禁止人工繁殖场所野生动物转运贩卖,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这条禁令有明确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也就是说疫情结束之后的野生动物市场管理政策我们不得而知。因食用野生动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已经成为我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重要原因。但野味市场仍屡禁不止,禁令过后的高强度管控还会不会继续,野味市场又将何去何从?回顾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也发布过针对野生动物交易的禁令,六个月后随疫情结束而解除,其实十七年来,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确实在不断完善收紧。例如,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行政执法上,早在2012年,国家林业局就发布了《关于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通过其产品牟利,是盗猎野生动物的根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所有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场所,尤其是对餐馆饭店、花鸟市场、药用野生动物原材料集散地和其他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较集中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严查其野生动物或产品来源,对查实为经营利用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或产品的,一律依法惩处;对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要认真排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展演场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隐患,严防野生动物逃逸事件,维护公共安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加大执法力度。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涉及面广、环节多,只有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实施综合治理,才能实现全面保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协调公安、海关、工商、交通等部门,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和执法协调,特别是针对非法活动多发地点、多发环节,要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情况严重的,各地森林公安机关要集中警力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特别是对大案、要案、一条龙性质的团伙作案要一追到底,打断违法犯罪链条,遏制违法犯罪势头。在跨区域运输、买卖野生动物及产品和流动性盗猎野生动物较严重的地方,还要研究建立联防联保机制,提高保护执法效力。

但可悲的是,食用野生动物这与长期以来我国饮食文化中崇尚“鲜”、“纯天然”和“就是要吃出与众不同的炫耀意识”以及猎奇心理等直接有关。我们作为美食大国却两次栽在了吃上,这实在是让人难为情。所以,想要杜绝野味,引入社会督导和加强宣传教育则显得至关重要了。十七年前的一场“非典”,已经让我们尝到了食用野生动物的恶果,然而,人有时是健忘的,往往好了伤疤忘了痛。疫情过去,一些“贪婪”之人继续大快朵颐他们心中的“珍馐美馔”。不幸,十七年后,再一次祸从口入!

所有重大灾难,都是一面镜子。希望疫情能让更多的人觉醒,以避免大自然下一次的提醒。


相关法律文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6、习近平《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7、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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