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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 | 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可见,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

    1、夫妻共同签名确认的债务;

    2、虽没有共同签名,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的发生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3、夫妻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追认愿意共同承担的债务;

    4、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发生债务的原因是为了负担家庭日常生活开销;

    5、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虽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上述债务的发生如果未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当然难以主张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但婚后另一方明确表示愿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的除外。


    实践中,比较常见且令人困惑的就是夫妻一方做生意、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进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某投资合伙企业与孙某等人签订《A轮投资协议》,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教育科技公司,投资合伙企业出资2500万元,孙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9年,投资合伙企业、孙某又与徐某等人签订《B轮投资协议》,约定教育科技公司2018年至2020年完成业绩指标,并于2021年前上市。若教育科技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包括投资合伙企业在内的投资人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孙某、徐某承担回购对应股权的义务。

    到了2021年,

教育科技公司年度业绩不达标,且未能上市,回购条件已成就。

    投资合伙企业起诉至法院,诉请要求孙某、徐某共同支付股权回购款及利息3000万元,并要求徐某的丈夫高某对妻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孙某、徐某作为对赌协议中写明的回购义务人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争议在于,徐某的丈夫高某要不要承担责任。


    投资合伙企业认为,案涉对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徐某是教育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高某作为其丈夫,理应知晓对赌协议的签订。

    徐某、高某则认为,案涉对赌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高某没有在对赌协议上签名,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

    2、投资合伙企业的投资款进入教育科技公司账户,徐某不在教育科技公司任职,也没有将投资款挪作家用或用于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

    3、对赌债务属于或有债务,并非一定发生,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案涉对赌债务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


    法院查清以下事实:

    1、徐某、高某于《B轮投资协议》签订前已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

    2、徐某作为教育科技公司股东,虽然在该公司不直接担任职务,但在旗下几家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职务。

    3、高某作为教育科技公司董事,担任副董事长、人事总裁等职务,在对赌协议中被列为公司的核心员工。

    4、孙某、高某是美国某藤校的校友,徐某则是通过丈夫与孙某结识。

    5、教育科技公司主营的是留学培训业务,主要资源是外语教师,并不需要土地、厂房、机械等重资产。


    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徐某、高某在婚后共同经营案涉教育科技公司,高某虽不持股,但徐某持有的教育科技公司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徐某、高某对对赌协议的内容和可能引发的后果是明知的。

   毫无疑问,法院认定案涉对赌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总结发言


    从法院关注的方向,我们可以看出,在确认是否构成“共同生产经营”方面,主要关注以下几点内容:

    1、债务发生时间;

    2、经营主体的投资权益(股权|合伙份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双方在经营主体内的任职情况,是否参与经营;

    4、夫妻双方对经营主体的决策和经营的影响力;

    5、本案中,法院还注意到虽然徐某的丈夫高某不在公司持股,但教育科技公司属于轻资产公司,人才是公司核心资产,高某作为人事总裁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一定话语权。


    夫妻共同创业,固然是一种幸福;但家庭资产与企业资产也难以分割清楚。

    鱼与熊掌无法兼得!


作者简介


    周琳律师,任职于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辽宁省律师协会监事会非监事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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