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沈阳
沈阳

康达原创 | 精神损害,到底应当赔多钱

    为啥突然想写这篇文章,是因为最近碰到一个咨询:被人带了10年绿帽子,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能赔多少?


    实践中,交通事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工伤等案件中的受害人,往往在治疗、康复过程中遭受了巨大的痛苦,更为严重的可能终身残疾,因此,他们在提起诉讼时,希望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还比如,婚后发现配偶出轨或是发现婚生子并非自己亲生之类的案件,遭受背叛的一方同样有着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又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18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大家自己去搜)


   下面我们来总结一下,遭受到什么样的伤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原则性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或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列举法: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

2、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的;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4、离婚损害赔偿:一方: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5、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的。

(比如死者遗留下来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特定物品)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是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为啥?因为他们不是人。


    那,精神损害的赔偿额度如何确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5、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6、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7、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5条)


    多么的具体,又多么的难以量化。????


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给大家列举几个案例,大家自己体会,不评论!


    案例1:离婚第3天男方就与第三方领取结婚证,通过两人婚生子的出生日期可以判断出男方婚内出轨。二审法院支持了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北京)


    案例2:女方婚内出轨,婚内生育的老二并非自己丈夫亲生,法院酌定女方向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广东)


    案例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情况: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法院支持了2.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4:交通事故,七级伤残。法院支持了3.2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5:交通事故,人死亡。法院支持了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6:建筑工地上摔落,经鉴定精神损伤致残程度为八级,头部伤残程度评定为四级。法院支持了3.2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7:医疗纠纷,认定受害结果完全是医院提供的诊疗服务导致的,鉴定伤残等级四级(左眼重度视力损害)。法院支持了3.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致残的,除了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被侵权人还有权主张伤残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