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前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主要是为了解决双方或一方的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无法履行、履行瑕疵、拒绝履行等情况下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双方或一方责权利的问题。
什么样的合同能够解除?
协商不成,《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综合以上几个条件,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基本可以归结为一方合同义务履行不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合同解除不是目的,而是通过解除合同,消除合同的不确定状态,并解决后续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因此,正确的解除合同,不仅能降低法律风险,同时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另外,解除合同不仅是守约方的权利,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主动解除合同,也是一种“反守为攻”的好策略。
1、解除权行使期间
法律鼓励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因此为权利的行使设定了各种行使期间。权利人如果超过法定行使期间主张行使权利,通常会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丧失了司法救济的可能。
因此,个人认为无论权利的来源和内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首先要保证自己尚在法定权利行使期间内。这是一切的基础。
《民法典》564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综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行使期间散落于《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内,比如说《民法典》948条第2款。
约定行使期间,可由合同双方在合同内约定或另行协商确定。
如果即没有法律规定,又没有约定的,那么:
第一,如果对方催告,要求行使解除权,那么我们要在合理期间内积极行使,否则将丧失解除权;
第二,如果对方没有催告,那么我们要在法律赋予的最长为一年的期间内行使,从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行使。
最为重要的是,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解除权消灭。
因此,当你开始有解除合同的打算时,请首先计算好自己的deadline。
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合同各方当事人可约定:一方或各方享有解除权的情形。
法定解除的条件包括不可抗力解除和合同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解除。
前者,合同双方均可主张解除。
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通说认为仅有守约方享有解除权。
因此,建议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为自己设计好退路。比如说,对一个项目的投资合伙协议,可将盈利与否、利润指标、收入指标作为解除条件。
但请注意:如果没有解除权而单方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的,可能被认为表示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解除通知的送达
合同是双方的事情,无论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主张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均应尽到通知义务,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的原因、目的及合同解除后的安排。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然,《民法典》也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的方式直接诉请解除合同。
但个人建议认为,先礼后兵是基本商业礼仪,同时也会给法院留下好的印象分。法院通常想看到诉前双方协商的一个过程。这对确认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是一个利好。(个人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送达是一门学问。
身份证上的住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还是合同上的地址?还是起诉一方知晓的收快递的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地址?控股股东的地址?更不用说那些“人去楼空”的了。
因此,现在合同条款中通常设定有“通知”条款。将合同各方的联系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送达地址以及送达生效条件及时间节点全部约定好,就是为了解决“送达难”、“送达不到”的问题。
“通知”条款看似鸡肋,但当双方发生纠纷时,你就会发现该条款是多么可爱了。
比如说,当公司陷入“经营僵局”,召集股东开会时,如果无法将股东会召开的通知送达至全体股东,那么程序上就存在重大瑕疵,就算是握有绝对的控股权,那也是望洋兴叹啊。
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旦合同被解除,原合同关系即告终止,双方当事人不再受原合同条款的约束。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1)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请求赔偿损失或主张违约责任;3)如果有担保人或担保措施的,还可以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主张权利。
合同虽然解除了,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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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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