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常识: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经理等公司主要人员,很可能是老板的司机、农村老家的舅舅,同学,甚至只是他人推荐的陌生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都是挂名的。
那么,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老舅和幕后的外甥(女)签订有《挂名协议》,并约定每月收取3000元挂名费。如果有一天外甥(女)生意失败了,连挂名费都付不出来了。老舅能否依据《挂名协议》起诉外甥(女),该等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张某经老同学林某介绍,约定以每月3000元为报酬担任一家美容机构挂名法定代表人,但未实际参与经营。起初,林某每月按时向张某支付报酬,但自2022年11月开始林某停止支付。该美容机构作为实际受益人,也拒绝向张某支付报酬。
该美容机构现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
于是,张某起诉该美容机构,要求其支付拖欠的13个月挂名费用39000元。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
1、张某受托担任该美容机构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将导致监管措施,比如说限制高消费、特定情形下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对该美容机构实际控制人产生制约,进而影响信用体系建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等委托挂名等相关协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2、如果允许张某通过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获得收益,将产生不好的示范效应,导致公司寻找无关人员挂名法定代表人等的情形更加泛滥,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利。
法院判决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结论:挂名人依据协议主张挂名费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事事无常!目光要长远些,切忌为蝇头小利将自己置身于法律风险的漩涡之中。
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董监高义务加重,股东风险进一步提高。帮助他人挂名法定代表人、董事、帮助他人代持股权/股份的行为,风险也是进一步加剧。
挂名费不仅要不回来,还可能因在公司内担任特定职务,具备《公司法》上的特定身份,进而背负上债务,最可怕的还可能被“刑”(《刑法》中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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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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