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人节这天,“挑拨”一下夫妻关系。
何为夫妻公司?
在我的定义里,夫妻公司是指共同持有公司股权,共同参与公司管理、并由夫妻二人控股的有限公司。
即有夫妻关系的维系和处理,又有公司管理上话语权的博弈,想想就挺刺激。
(不是我坏,人性如此,无关乎爱情)
今天要分三个层次来探讨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首先,要搞清楚股权权属在夫妻间是如何划分的。
其次,要在股权比例份额确定的情况下,看看夫妻作为公司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
最后,就夫妻公司如何规范公司治理,拟凭一己之力,分享一些小思考。(颇为不自信)
第一种情况,夫妻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均系婚前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
因此,此种情况下的股权归各自所有。
至于婚后各自股权所对应的分红,如何分割,那就看各自的持股比例了。当然,双方经协商另有安排除外。
第二种情况,夫妻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均系婚后取得
此种情况,能否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股权比例划分股权?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婚后以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公司股权,不以公司章程记载的持股比例作为划分依据,而是均分。
比如,夫持有公司45%股权,妻持有公司35%股权,那么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夫和妻各自享有公司40%股权。
如果夫或妻一方在婚后是以婚前个人财产作为投资进而取得股权的,那么这部分股权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第三种情况,夫或妻在婚前取得公司股权,婚后以共同财产对公司进行增资,且对方因增资登记为公司股东
该种情况其实不复杂。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分割线,结婚前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结婚后以共同财产投资的股权为共同财产。
比如说夫婚前取得公司51%股权,婚后通过增资又取得公司19%股权,但这19%的股权是登记在妻名下。那么,婚后增资完成后,离婚分割股权时,妻只能要求分割婚后取得的19%股权和婚前51%股权所对应的分红,却无权要求分割夫婚前取得的那51%的股权。
股权两大基本权能:财产权和表决权。
针对表决权问题,夫妻双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是否也要先进行权属份额的划分,然后根据划分比例行使表决权呢?
对此,《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未曾对夫妻股东行使表决权的问题进行专门规定。
但主流观点是:在公司内部,夫和妻的关系要让位于股东关系;先是股东,后是夫妻。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当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时,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大白话就是即便夫或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系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但因为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夫或妻在处置该等股权时,无需征得配偶同意,可自行处分。
(当然,配偶有权主张股权转让款)
可见,涉及股权这种同时带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的权利时,在不侵害共同财产所有人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商事外观主义,也即保护商事交易中善意第三人。
交易对方无需考虑共有人的意志,只需根据企业公示信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信息,来确认转让方是否具备股东资格,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如上所述,在公司治理问题上,无论夫或妻,首先都应只是商人和企业管理者。(完全分割的是圣人)
权属的划分比例与表决权行使比例适用不同的规则。
如果想避免夫或妻在管理上的分歧,或是增强夫妻在公司的话语权,可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或《授权委托书》,将公司表决权委托夫或妻一方行使。
完全的信任很可能带来背叛!夫妻公司同样存在转移资产的可能。
共患难容易。当企业从初创期、野蛮生长期进入平稳的发展期,各种问题就容易暴露出来。
双方均应克制自己的掌控欲。男人需要对事业、对企业的掌控,女人需要对男人的掌控。
当一方选择放弃管理权时,应当给予该方充分的安全感,财产安排、财务透明公开、重大事项表决权等。
对第一、第二个问题非常自信,第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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