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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关于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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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视角:关于执行异议



获得胜诉判决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胜诉判决确认的权益需要强制执行程序得以实现。


但,执行过程中往往遇到来自被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或是法院的阻碍。


因此,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及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都有哪些救济途径。


在讨论这个问题前,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执行异议分为两类: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



法院执行行为违法

《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因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审查结果不服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人可以针对法院的下列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1、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2、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3、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那么,何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针对法院的哪些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起异议或复议后,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针对重大疑难案件,法院还应组织听证会。


当事人对法院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若对上级法院的复议裁定仍有异议的,抱歉,《民事诉讼法》再无相关规定。


那么,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称《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9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当然了,如果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赶脚到些许尴尬)



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针对执行行为提起异议相比,针对执行标的提起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而针对法院执行行为提起异议的主体包括申请人、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


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理由是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提起执行标的异议的理由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享有某种权利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比如,案外人认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优先受偿权、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进而主张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4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此处第227条是指201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的第227条)


那么,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期间,执行行为是否停止呢?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规定: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对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法院执行标的异议结果不服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收到复议裁定6个月内申请再审);15日内,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外人、当事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可见,对执行标的提起异议的,当事人和案外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这是与执行行为异议的最大区别。


救济力度完全不同。


执行行为异议,针对的主要是程序性错误;执行标的异议,法院裁定关乎着实体性权利的实现。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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