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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债权人视角:关于违法分红

这里讨论的违法分红是指:公司违反《公司法》第210条规定进行分红的情形。


《公司法》第210条原文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因此,向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是:

1、公司经审计后净利润为正;

2、公司有亏损时,要先用当年利润弥补往年亏损;

3、若无亏损,但法定公积金累计额未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时,要提取净利润的10%计入法定公积金;

4、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还要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那么不好意思,要遵照执行。

当亏损得以弥补、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如有)提取完毕后,公司仍有未分配利润可供分配,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或股东会通过利润分配决议,方可进行利润分配。


哦,股东们,看着账上趴着的钱,心痒痒不!????


违法分红的法律后果-无效?


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股东会法定职权之一。


《公司法》第25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因此,违反《公司法》第210条规定进行的分红,做出分配决议的股东会决议也是无效的,自此不发生分红的法律效力。


那么,已经分配到股东手中的利润,如何处理?


第一,股东应当将违法分得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第二,如果因违法分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11条)


《公司法》第211条原文如下: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违法分红的,股东不仅要退还已分得的利润(不当得利),还要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那么该条款对公司债权人有何实际意义呢?


违法分红的本质是将本不属于股东的利润分配给了股东,公司资产无故受损,公司是第一受害人。


如果公司在亏损的情况下,还将资金不当流向股东,无疑会降低公司偿债能力,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同时也可能导致公司因资金流问题丧失某些机会。


因此,出现违法分红情形的,公司有权向违法获得利润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主张赔偿。


那么,公司债权人呢?公司债权人能否直接向上述责任主体直接提起诉讼呢。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视为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要求抽逃股东承担出资补充责任。


但是,如果不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的情形呢?


从违法分红的法律后果来看,公司是第一受害人,债权人就是第二受害人。甚至可以说,可能唯一实际受损的就只有债权人。


如果从侵权角度看,违法分红与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不当得利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则是责任主体。


违法分红与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的本质相同,都是不当减少了公司的偿债资产,股东获得了不当得利。董监高发挥了主导或是协助作用。


因此,如果公司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违法分红的情况,且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可向违法分得利润且拒不返还的股东以及对违法分红存在过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并无明确表述。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定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


如何认定董监高是否负有责任


首先,利润分配到股东手中要经过几个环节:

1、制定分红方案;

2)董事会“定稿”;

3)股东会批准;

4)股东会决议的具体执行。


在这四个环节中,必然存在部分董监高失职甚至渎职的问题。


在商业世界,“法不责众”和“无知者无罪”是不能作为抗辩理由的。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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