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离婚规避债务风险(离婚不离家),已经是“常规操作”。
那么对债权人来说,如果遇到债务人“净身出户”的情形,有哪些救济途径?
对债务人无偿或低价处分资产、放弃权利等行为的撤销
民法典第538条、539条针对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低价处分资产、放弃权利、怠于行使权利,进而侵害债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第538条原文如下: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39条原文如下: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是合法有效的。
2、债务人存在下列行为:
1)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
2)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除《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规定的七种情形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可能出现其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比如:债务免除、遗赠等;债务承担或者加入等;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等;债务承认等;还有诉讼中和解、抵销以及请求的放弃、承认,等等。
3、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导致其偿债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判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应该以债务人的财产状态“无资力”作为重要的判定标准。
其实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受让方是否恶意的问题。是否恶意,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交易背景、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商业常识等因素,综合案情进行认定。
如果上述条件同时成就,债权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请求法院撤销该等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特殊性
《民法典》第538条和539条规定的几种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是纯经济行为。
但离婚协议具有身份及财产双重属性,相对单纯的经济行为更加复杂。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多涉及情感因素、子女抚养因素、过错因素等,因此,单纯考虑无偿、低价等经济因素,是不可行的。
那么,是否意味着离婚协议就不能撤销呢。
2025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规定相当原则,但至少赋予了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的权利。
以《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3条作为关键词搜索公开案例,只搜到一个案例,但该判决也未该条的适用做出认定。截至该司法解释施行,已经近半年了。
权利给你了,能否成功,就看债权人的决心、能力和运气了。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守的原则
虽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3条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来判断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具备撤销条件。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若无其他因素影响,离婚时,夫妻二人各自应得50%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原则是判断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基础。
照顾子女权益原则:《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经济补偿原则:《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照顾弱者原则:《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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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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