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沈阳
沈阳

康达原创|债权人保护之撤销离婚协议

通过离婚规避债务风险(离婚不离家),已经是“常规操作”。


那么对债权人来说,如果遇到债务人“净身出户”的情形,有哪些救济途径?



对债务人无偿或低价处分资产、放弃权利等行为的撤销


民法典第538条、539条针对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低价处分资产、放弃权利、怠于行使权利,进而侵害债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第538条原文如下: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39条原文如下: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是合法有效的。

2、债务人存在下列行为:

1)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

2)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除《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规定的七种情形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可能出现其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比如:债务免除、遗赠等;债务承担或者加入等;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等;债务承认等;还有诉讼中和解、抵销以及请求的放弃、承认,等等。

3、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导致其偿债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判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应该以债务人的财产状态“无资力”作为重要的判定标准。


其实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受让方是否恶意的问题。是否恶意,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交易背景、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商业常识等因素,综合案情进行认定。


如果上述条件同时成就,债权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请求法院撤销该等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特殊性


《民法典》第538条和539条规定的几种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是纯经济行为。


但离婚协议具有身份及财产双重属性,相对单纯的经济行为更加复杂。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多涉及情感因素、子女抚养因素、过错因素等,因此,单纯考虑无偿、低价等经济因素,是不可行的。


那么,是否意味着离婚协议就不能撤销呢。


2025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规定相当原则,但至少赋予了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的权利。


以《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3条作为关键词搜索公开案例,只搜到一个案例,但该判决也未该条的适用做出认定。截至该司法解释施行,已经近半年了。


权利给你了,能否成功,就看债权人的决心、能力和运气了。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守的原则


虽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3条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来判断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具备撤销条件。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若无其他因素影响,离婚时,夫妻二人各自应得50%的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原则是判断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的基础。


照顾子女权益原则:《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经济补偿原则:《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照顾弱者原则:《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邮编: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昭乌达路宇泰商务广场A座11层1101室,邮编:010041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写字间,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昆明More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邮 箱:

南昌More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0791)8678 9099

传 真:

邮 箱: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