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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能否代替股东出资义务

财务上的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规定: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

1、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3、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4、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5、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应按转入金额入账;

6、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7、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也在本项目核算。

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可见,资本公积可转增注册资本(各准备项目除外)。


实践中,我们比较常见的就是资本溢价。


会计分录为: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公司法》上的资本公积

《公司法》第214条规定: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可见,资本公积不仅可以转增注册资本,还可用于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能否代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既然资本公积能够转增注册资本,那么能否用来代替股东应缴未缴的出资呢?


《企业会计制度》第79条规定: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可见,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同属所有者权益科目。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仅是所有者权益科目内的内部调整,仅是财务上的科目处理,对公司资产、偿债能力并无任何影响。


而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是需要股东实打实的向公司交付其认缴的出资,是出资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和交付,直接影响着公司资本是否充足以及公司的偿债能力。


因此,资本公积不能代替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小心虚假出资的风险

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出资问题上,法院通常关注一个核心要点:转增时公司资本公积中需实际存在该笔款项,而非仅为账面记载的数据调整。可见,无论是股东实际出资还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都需真金白银。


在法官眼中,账面上的辗转腾挪都违反了资本充足及维持原则。


(仅是个人观点)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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