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沈阳
沈阳

康达原创|关于转化型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借条、借据字面上反映的是借贷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由某些其他基础关系引起的转化型借贷关系。


比如说买卖合同结算时买方出具的欠条;恋爱关系结束时一方为追回恋爱期间为对方的花销,要求对方出具欠条;或是投资合伙做生意,一方退出时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其投资款,为此双方之间可能会从投资合伙转变为民间借贷。


总结:

转化型借贷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民间借贷以外的其他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投资、合伙、承揽、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作出确认,转化为民间借贷形式的债权债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规定: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

1、如果被告不认可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而是以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的,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2、如果被告认可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那么法院就按照民间借贷关系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及审判逻辑;

3、如果被告以基础法律关系,比如说买卖合同、建设工程,进行抗辩或反诉,但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或清算的,并达成债权债务协议,那么被告的该等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一,出借人需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以及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出借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比如说借款人收到现金后出具收条,比如说银行转账凭证;比如说支票、汇票等票据已背书给借款人;比如说借款人取得出借人特别授权的资金账户的支配权,等等。


也就是说:双方形成借贷的合意,出借人也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


转化型民间借贷的审查

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相比,转化型民间借贷的主要不同之处就在于:虽然有欠条/借条,却往往没有出借资金的过程。


欠条/借条上的金额是双方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自行清算/结算最后确认的金额,或者是基于某种原因,比如说为了快速分手,不得不签署的欠条/借条。


那么,法院在审理转化型借贷关系时,主要会关注以下内容:

第一,一方出具的欠条/借条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当借款人以基础法律关系抗辩时,借款人的主张或抗辩能否导致阻却还款义务的履行,比如说请拖“办事”案件中法院可能认定借条无效;借款人是否享有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比如说金额上是否有减免的法定或约定事由。


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其不能证明借条是在胁迫、恐吓等情形下形成的,其以“虚假意思表示”主张借条无效的,法院不会采纳。


在转化型借贷关系中,借条的生效并不以出借人交付款项作为生效要件,借款人向出借人交付借条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总结:对当事人而言,如果想要把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成借贷,一定要通过书面的方式而非口头形式,且要明确:

1、交代清楚事件背景,特别是出借人的权益要明确;

2、明确将基础的关系债权转化为借贷关系债权;

3、明确双方对基础法律关系下的权利义务无其他异议。

如此,方能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青年大街390号皇朝万鑫大厦C座21层,邮编:110004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昭乌达路宇泰商务广场A座11层1101室,邮编:010041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昆明More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昌More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0791)8678 909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