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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 | 涤除登记制度的应用


什么是涤除登记?


《公司法》第10条规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所谓涤除登记,就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的程序。


法定代表人的辞任



现实中,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挂名”的,可能是公司员工、老板司机、农村亲戚等等,或者是集团公司直接委任。


当员工离职,或是因公司失信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影响其征信情况时,或是控股股东/实控人发生变更经股东会决议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时,或是法定代表人离世,或是不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或是其他情形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时,请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需求就此产生。


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和解任


《公司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聘任是由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来决定的。


法定代表人的辞任


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有两种方式:

1、股东会决议解聘;

2、法定代表人主动辞去职务。


实践中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就是第2种情形。


那么,法定代表人是否享有随时辞去其职务的权利?


首先,《公司法》第10条的表述是赋予法定代表人主动辞任的权利的。


其次,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应当以书面通知送达至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辞任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选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个人认为,法定代表人的辞任通知送达至公司之日即产生辞任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法定代表人享有无条件辞任的权利,公司也享有无条件解任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173条规定:“代理人辞去委托“系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公司法》第70条第3款规定董事的辞任通知送达至公司即生效。同理可证。


法定代表人辞任后,未变更登记的,以谁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50条规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涤除登记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草案》第1条就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和卸任: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为被告,请求确认辞任生效并且由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涤除登记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依据前款规定判令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涤除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确认法定代表人从公司收到书面辞任通知之日起辞任。


董事的辞任


董事的聘任和解任


《公司法》第59条规定了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其中第(一)项就是选举和更换董事。


董事主动辞任的 


《公司法》第70条第3款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结合《公司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当同时兼任董事的法定代表人辞去董事职务时,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同时辞任。


监事的辞任


监事的选任和解任


《公司法》第59条规定了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其中第(一)项就是选举和更换监事。


监事主动辞任的


《公司法》第77条规定: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与公司之间也系委托关系,监事与董事一样,享有主动辞任的权利。


经理的辞任


经理的聘任和解聘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主动辞任的


经理与公司之间也是委托关系,经理也有权无条件辞任职务。


兼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其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辞任。


法律后果不同



《公司法》第70条第2款规定: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法》第77条第2款规定: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也就是说,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均有权主动辞任其职务,但对董事和监事来说,如果其辞去职务,导致董事会/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只有一个董事/监事的,那么在改选出新的董事/监事前,原董事/原监事仍要履行其职责。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股东会就是不选任新的董事/监事,难道要当一辈子董事/监事吗?《公司法司法解释草案》也未能解决该问题。


这个问题颇具争议。很多法院都认为董事/监事的人选问题涉及公司内部公司治理,司法不宜干预,也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发布了《关于新公司法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广东省高院认为:

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选任新董事或监事。如董事或监事能够证明公司怠于选任新董事、监事超过合理期限的,可以判决支持董事或监事的诉讼请求。合理期限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把握。


个人是认同该观点。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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