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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 | 关于意定监护

我为什么会想写这个问题,因为我身边有很多单身的优秀女性,包括我自己????,都不得不面对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遗产的继承问题,后期可能需要一个遗嘱执行人;

第二,如果生前丧失了或部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比如说陷入昏迷、患有老年痴呆等情形,谁来代替自己签署手术同意书,谁来代替自己处置资产支付治病、后期康复或直接进入养老院的费用,谁来代替自己继续管理自己的产业(如有);

第三,谁来做那个给养老院打电话的人。


我也确确实实接到过此类的咨询。


当然,不仅仅是单身女性,意定监护制度适用于以下几类人群:

1、孤寡老人;2、虽有配偶、子女,但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3、多个法定监护人,需选择其中一个作为意定监护人,或是指定上述法定监护人之外的人或组织作为意定监护人,更符合被监护人的意愿或利益保护。


什么是意定监护


《民法典》第33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当我们未雨绸缪,当我们年富力强的时候,我们就要尽早规划未来了,否则可能丧失设定意定监护的机会;

第二,我们可以委托任何个人或组织,不限于我们的法定继承人、亲人或挚友,我们甚至可以委托律师所、街道或村委会作为我们的意定监护人;

第三,设定意定监护,需要以书面形式;

第四,意见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就是当我们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人要站出来,以维护我的个人利益为出发点,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行使监护人的职责。


意定监护能否排除法定监护


《民法典》第28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也就是说,如果无意定监护人,当我们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上述人等将按照该条规定的优先顺序获得监护人的法律地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2019涉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审判白皮书》记载:2015-2019年,长宁法院共受理涉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744件,在这五年时间里,收案数逐年递增,收案类型主要集中为两大类:申请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合并要求指定监护人)、申请确定监护人;请求对已有监护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变更。


为什么大家抢着要监护人资格?请看案例。


80多岁的孙某突然得知自己被鉴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对他不管不顾的养女则以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拿着一张法院判决书前往征收事务所,要求代他领取300多万元的动迁安置款!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但个人认为:如果意定监护的设定符合《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就应当尊重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监护人作为成年人,对谁来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安排自己的“身后事”,享有自由决策权,《民法典》并没有对意定监护的设定设置除33条之外的任何限制。


意定监护人的职责范围


《民法典》第34条第1款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比较常见的职责包括:1、财产管理;2、照顾生活;3、医疗决策(如拔管子)。具体范围可以细化到协议中。


相关配套制度缺失


除《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概括性的针对意定监护进行规定外,目前尚无关于意定监护的相关配套制度,比如:意定监护人的法律地位;意定监护设定流程;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效力优先问题;意定监护的撤销;对意定监护人的监督举措等等。


制度风险分析


没有完美的婚姻,同样没有完美的制度。任何一项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制度,均有其适用的“土壤”。


目前来看,即便我们依法设定了意定监护,也可能无法达到我们设定的目的,主要是因为:

1、因为意定监护的设定仅凭一纸协议,无“官方”认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银行等组织机构很可能拒绝承认意定监护人的法律地位;

2、如果我们还是有法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很可能跳出来质疑意定监护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重新指定意定监护人;

3、最大的风险来源于意定监护人的道德风险;

4、意定监护人的品德、能力遭受质疑,民政部门等第三人跳出来要求法院撤销意定监护人资格。


针对第1个、第2个问题,我认为可以在签署协议后直接向法院申请认定监护人资格。


第3个风险没办法完全规避掉,即便以后出台相应的监督机制。


关于第4个问题,虽说是风险,但毕竟也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还是一个新鲜事物,目前上海、北京、广州、成都等地走在前列,一些公证机构陆续参与、开展“意定监护”公证业务,如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上海有律师所开展受托成为意定监护人的业务。


缺乏足够的诚信体系,同志仍需努力,未来可期!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周琳律师,系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沈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沈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与投资并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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